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實施主體
第三節 實施主體
第四十五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準后,區政府應當依據近期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確定的本轄區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應規模,按照已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組織制定更新單元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協調實施方案的落實。
更新單元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更新單元內項目基本情況、進度安排、單一主體形成指導方案、搬遷補償安置指導方案、搬遷及建筑物拆除進度安排、監管措施等相關內容。
區政府應當將其制定的更新單元實施方案及時報送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報送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六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項目拆除范圍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所有權利主體通過以下方式將房地產的相關權益移轉到同一主體后,形成單一主體:
(一)權利主體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權利主體與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三)權利主體的房地產被收購方收購。
屬于合作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單一市場主體還應當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簽訂改造合作協議。
屬于以舊住宅區改造為主的改造項目的,區政府應當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制定搬遷補償安置指導方案和市場主體公開選擇方案,經占建筑物總面積90%以上且占總數量90%以上的業主同意后,公開選擇市場主體。市場主體與所有業主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形成單一主體。
第四十七條 多個權利主體通過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方式形成實施主體的,權利主體和搬遷人應當在區政府組織制定的更新單元實施方案的指導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則,在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回遷房屋的面積、地點和登記價格,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協議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等相關事項。
搬遷補償安置協議還應當對房地產權屬證書注銷后附著于原房地產的義務和責任的承擔作出約定。沒有約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由搬遷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可以由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搬遷人應當及時將已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報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備案。
因履行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爭端解決途徑,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項目拆除范圍的單一主體,應當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實施主體資格確認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項目拆除范圍內土地和建筑物的測繪報告、權屬證明及抵押、查封情況核查文件。
(四)申請人形成或者作為單一主體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材料包括:
(一)申請人收購權利主體房地產的證明材料及付款憑證。
(二)申請人制定的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及與權利主體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付款憑證、異地安置情況和回遷安置表。
(三)權利主體以其房地產作價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本身即為權利主體或者權利主體之一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改造合作協議。
第五十條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相關申請材料的核查。
經核查申請人不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經核查申請人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區政府或者本部門網站,就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權屬情況及單一主體的形成情況進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意見的處理。有關異議經核實成立或者暫時無法確定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公示期內未收到意見或者有關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并向申請人核發實施主體確認文件。
實施主體確認文件應當抄送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
第五十二條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與實施主體簽訂的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實施主體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要求應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義務。
(二)實施主體應當完成搬遷,并按照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履行貨幣補償、提供回遷房屋和過渡安置等義務。
(三)更新單元內項目實施進度安排及完成時限。
(四)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采取的設立資金監管賬戶或者其他監管措施。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權利主體與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在協議中約定相應房地產權益由搬遷人承受,并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注銷之前向搬遷人提交被搬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及注銷房地產權屬證書委托書;沒有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產權證明文件及房地產權益由搬遷人承受的聲明書。
搬遷人被確認為項目實施主體并在區政府的組織和監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后,應當及時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就建筑物拆除情況進行確認,并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注銷登記。申請房地產權屬證書注銷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委托書。
(三)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成果。
(五)項目實施主體確認文件。
(六)與申請注銷房地產權屬證書相對應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七)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出具的建筑物已經拆除的確認文件。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本細則施行前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未向搬遷人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及委托書等相關材料的,其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注銷按照房地產登記部門的原有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建筑物拆除和房地產證注銷工作完成后,實施主體應當持實施主體確認文件、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相關土地權屬證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由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及地下空間,向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審批。
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項目建設用地后與實施主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應當辦理轉用報批手續。
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的用地,總面積不得大于城市更新單元項目拆除范圍內手續完善的各類用地及可以一并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零星用地的總面積。
第五十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獨立占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庫要求。
(二)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開發建設用地的建設、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創新型產業用房、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和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要求,用于補償安置的房產不得申請預售。
(五)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明確及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約定的其他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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