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
總則與規劃建設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07-26
【生效時間】 2012-09-04
【時效性】 有效
(1999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條例〉等十項法規中有關行政許可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等二十三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發展城市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產、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市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
城市規劃、國土、計劃、市政、公安、交通、電力、通信、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城市建設中安排一定投資比例用于城市綠化;提高公眾綠化和環境意識,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城市綠化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綠化發展目標、各類綠地規模和布局、綠化用地定額指標和分期建設計劃、植物種植規劃。
市的城市綠化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制鎮的城市綠化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堅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與豐富城市景觀相結合的原則,利用、保護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資源,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應當達到如下標準: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八平方米。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可以制定高于上款規定的綠化規劃建設指標。
第八條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院、休(療)養院等醫療衛生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學校、機關團體等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環保部門鑒定屬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置寬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設施,應當進行環境設計,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舊城改造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居住區不得低于一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組團不得低于零點五平方米。
(六)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條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等綠地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必須搞好綠化。其中主干道綠化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綠化帶面積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橋控制范圍內,進行綠化應當兼顧防護和景觀。
(三)城市江河兩岸、鐵路沿線兩側的防護綠化帶寬度每側不得小于三十米;飲用水源地水體防護林帶寬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壓輸電線走廊下安全隔離綠化帶寬度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建設。
第十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筑和園林小品。城市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公園綠化用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覽、休憩、服務性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
居住區配套綠化用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得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條城市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的規劃和設計,應當委托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和設計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城市公園、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古典名園,其恢復、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屬于文物保護的古典名園,其恢復、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按國家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審批。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規劃、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有關部門方可辦理報建手續。
經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和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配套綠化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第十七條城市綠化建設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鐵路、公路防護綠化和經營性園林、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化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城市綠化建設應當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的正常生長,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及其他設施保持國家規范標準規定的安全間距。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經綜合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達不到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標準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單位承擔補償責任,按照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交納綠化補償費。綠化補償費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交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并按規劃專項用于易地綠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開發住宅區項目的配套綠化建設資金,應在工程項目建設投資中統一安排,其比例應占工程項目土建投資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并與建設工程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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