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
法律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性質的,按照每平方米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對組織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破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坐椅、庭園燈、建筑小品、水景設施和綠地供排水設施等綠化設施的,按照設施造價的二倍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按照樹木賠償費的五倍處以罰款。
(七)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損害古樹名木致死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無證設計和施工的,責令停止設計和施工,并分別對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綠化,并按照每平方米處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損壞相關設施、不繳納恢復綠化補償費的,責令限期繳納和賠償;超過占用期限的,責令限期歸還,并按照所占面積處以綠地占用費的二倍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綠化規劃(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并由責任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城市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點的,責令限期遷出或拆除、賠償損失,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不服從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經營申請批準文件并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超越、濫用本條例規定的權限進行審批的,由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撤銷批準文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各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廣州】深圳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2013-09-05
-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2013-06-05
-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13-04-28
- ·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2013-01-15
- ·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2012-09-17
- ·廣東省展會專利保護辦法2012-09-17
- ·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2012-09-07
- ·廣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2012-08-31
- ·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2012-08-31
- ·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2-08-31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