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非物質文化遺產總則與名錄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6號)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11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7月29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的傳統文化,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活動。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ㄒ唬﹤鹘y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ǘ﹤鹘y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ㄈ﹤鹘y技藝、醫藥和歷法;
?。ㄋ模﹤鹘y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渌俏镔|文化遺產。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記錄、建檔等保存工作,加強對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等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傳承、傳播、瀕危項目搶救等保護、保存工作。
第五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扶持,并在其設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中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扶持力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涉及的重大事項。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協調。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財政、稅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 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在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相關工作。
文化館(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相關數據庫。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具有世代傳承傳播、活態存在的特點,具有鮮明的民族或者地域特色,并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申請主體為非申請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應當獲得申請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第十五條 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應當包括: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ㄈ┍Wo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十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七條 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建立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組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
第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五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推薦、申請或者建議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五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隨機選擇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未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從相關領域選擇專家組成。
專家評審小組的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h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委員會人數不足的,專家評審小組成員可以參加專家評審委員會,但不得超過專家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文化主管部門對通過調查或者其它途徑發現因自然或者人為原因而面臨消亡、失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目錄,并將該目錄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搶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搶救性保護、保存。在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時,對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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