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總則與城市更新規劃計劃
【頒布單位】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深府〔2012〕1號
【頒布時間】 2012-01-21
【生效時間】 2012-03-21
【時效性】 有效
深府〔2012〕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長效機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查違和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市規劃國土部門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依據《辦法》及本細則規定在轄區范圍內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關職責。
第三條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辦法》及本細則規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關職責。
第四條 主管部門、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傳,加強引導。
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積極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通過構建融資平臺、提供貸款、建立擔保機制等方式對城市更新項目予以支持。
第七條 城市更新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綠色節能、低碳環保的原則,推廣使用經國家、省、市相關部門認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廢棄物綠色再生產品。
鼓勵城市更新項目按照綠色建筑的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八條 主管部門和區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訴處理制度,對受理的投訴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九條 市、區規劃土地監察工作機構應當加大工作力度,嚴厲查處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新出現的違法建設行為。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處理部門應當加快開展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與計劃
第十條 主管部門依據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期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指導全市范圍內的城市更新單元劃定、城市更新計劃制定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
第十一條 實施以拆除重建為主的城市更新,應當以城市更新單元為基本單位,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為依據,確定規劃要求,協調各方利益,落實更新目標與責任。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單元的劃定應當符合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充分考慮和尊重所在區域社會、經濟、文化關系的延續性,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市更新單元內拆除范圍的用地面積應當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單元不得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一級水源保護區、重大危險設施管理控制區(橙線)、城市基礎設施管理控制區(黃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紫線)等城市控制性區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單元內可供無償移交給政府,用于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的獨立用地應當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15%。城市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規定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但基于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完善獨立占地且總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原因確需劃定城市更新單元的,應當就單元范圍、拆除范圍、配建要求等內容進行專項研究,在計劃審批過程中予以專項說明。
第十三條 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時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一)政府社團用地、特殊用地,不單獨劃定為城市更新單元。
(二)全市土地整備規劃和年度整備計劃確定的政府土地整備區范圍內不劃定城市更新單元。
(三)除通過城市更新實現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轉及補償手續的國有未出讓用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不劃入城市更新單元。
(四)福田區、羅湖區、鹽田區、南山區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域范圍應當整村劃定城市更新單元,鼓勵其他各區參照執行。按照整村范圍劃定城市更新單元的,不受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限制。
(五)未建設用地不劃入城市更新單元,但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未建設用地因規劃統籌確需劃入城市更新單元,屬于國有未出讓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總面積不超過項目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10%且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為零星用地一并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超出部分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進行用地騰挪或者置換,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對其規劃條件進行統籌研究。
未建設用地因規劃統籌確需劃入城市更新單元,屬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后,可以結合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進行用地騰挪或者置換。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優先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
(二)充分尊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實現公眾、權利人、參與城市更新的其他主體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圖則規定的各類用地性質和開發總量,深化、落實法定圖則規定的各類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規劃指標和空間布局。
(四)鼓勵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降低建筑密度,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五)推進文化遺產融入城市發展,保護城市肌理和特色風貌,改善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鼓勵節能減排,促進低碳綠色更新。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技術規范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實行計劃管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以下簡稱更新單元計劃)實行常態申報機制。
單獨實施的綜合整治項目,按照本細則第三章規定納入綜合整治類項目計劃進行管理;按照已批準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納入拆除重建類項目一并實施綜合整治的區域,不單獨進行計劃申報,由拆除重建類項目的實施主體一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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