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發展規劃
規劃實施保障
第十一章 規劃實施保障
第53條 旅游用地保障
1、旅游用地控制與引導。對資源進行縱深化整合、空間橫向化聯合、功能多樣化拓展。因勢利導、因地制宜的合理劃分用地結構,實現資源、環境、經濟空間均衡化發展。與其它法定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相協調,實現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旅游規劃銜接。本著節約珍惜使用土地的精神,避免盲目擴張土地,科學制定旅游用地發展規模。將全省劃分為西部山川丘陵區、東部沿海島嶼區、中部丘陵盆地區和北部平原水鄉區四大分區,將旅游用地大致分成旅游資源用地、旅游設施用地和旅游兼用地等三種用地類型,進行分區分類用地控制與引導。
2、西部山川丘陵區:(1)旅游資源及其生態環境用地:注重旅游資源及其賦存用地的保護,注重風景、文化與景觀生態功能的完好結合,重點培育黃山―千島湖―新安江、富春江、杭州西湖地段的橫向旅游空間,形成狹長的帶狀精品旅游開發帶。保留和發展大面積的旅游資源賦存的生態環境用地,重點加強天目山脈和錢塘江中游的森林生態系統、千島湖流域森林濕地生態系統的撫育規劃,注重保護和營建大片區域的水源涵養林地,嚴格控制旅游生態區內的開發建設比例。(2)旅游接待設施用地:主要依托城市,部分依托旅游資源地域,少量的在旅游資源地域附近建設,旅游管理用地主要分布于旅游區,少量分布于城鎮行政中心。(3)旅游兼用地:主要集中于金衢麗的歷史名城、旅游城鎮、古村落和各類主題園區等處,形成多點分散、嵌入式的互補與依賴型的旅游用地。
3、東部沿海島嶼區:(1)旅游資源及其生態環境用地:多為海洋和近海岸山海島嶼區域,呈帶狀鏈珠式布局。加強對普陀山、東錢湖風景區的保護性建設和開發用地規??刂?,海濱地帶控制度假區項目規模數量以及主題功能。嚴格控制海島旅游發展規模。(2)旅游設施用地:休閑度假用地重點分布在寧波、舟山、溫州、臺州的島嶼及沿海山地的用地區域。在規劃期內,這類休閑度假建設用地控制在100平方公里以內,國家級、省級、市級休閑度假區數量控制在20―50個以內。旅游接待設施用地主要依托各類休閑度假區布局,部分依托旅游城鎮和風景名勝旅游資源地域,旅游管理用地主要在旅游區,少量在城鎮行政中心。(3)旅游兼用地:主要集中于旅游城鎮、主題式的展覽場館、科技園區等產業園區。
4、中部丘陵盆地區:(1)旅游資源及其生態環境用地:重點強調風景旅游用地和文化遺跡的完美結合,突出自然、風景、文化與景觀環境的集中建設。名人故居、文化名城、自然風水、主題園區、休閑娛樂、度假旅游形成點線結合布局,相對聚合,組合成穩定的區域專項旅游用地。斑狀分布的生態環境資源,開發重點在于水域生態廊道的貫通與高效利用,由此深入挖潛,重點控制建設規模。保留與貫通生態廊道,構成地區良好發展的生態環境和生態旅游網絡。(2)旅游設施用地:在規劃期內,這類休閑度假建設用地控制在30―50平方公里以內,國家級、省級、市級休閑度假區數量控制在10―20個以內。旅游接待設施用地主要依托旅游城鎮,部分依托休閑度假區和風景名勝旅游資源地域,旅游管理用地主要在旅游區,少量在城鎮行政中心。(3)旅游兼用地,主要集中于紹興、金華(義烏)、麗水等市區內,為地區旅游用地的主要類型。
5、北部平原水鄉區:(1)旅游資源及其生態環境用地:強化風景旅游與休閑度假用地功能,增加文化旅游區、休閑度假區的功能用地比例,突出自然、休閑與文化的結合,重點建設,集中發展。旅游資源依托的生態環境用地主要為區域地塊中較為薄弱且日漸縮小的用地類型。擴大生態用地的比例,積極保護與撫育杭州西湖地段的生態濕地資源。(2)旅游設施用地:休閑度假用地以錢塘江北岸的一些湖蕩濕地和丘陵山地為重點。在規劃期內,這類休閑度假建設用地控制在100平方公里以內,國家級、省級、市級休閑度假區數量控制在20―50個以內。旅游接待設施用地主要依托各類休閑度假區和旅游城鎮布局,部分依托風景名勝、森林公園等旅游資源地域;旅游管理用地主要在旅游區,少量在城鎮行政中心。(3)旅游兼用地:主要集中于烏鎮、南潯、西塘三大古鎮、杭州城區、大西湖地區等。嚴格控制城市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盲目擴大用地規模現象,實現旅游用地開發模式由空間擴展向內涵挖潛的轉變,積極拓展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旅游產品,保證充裕的旅游發展功能用地。
第54條 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
1、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目標。充分發揮區域經濟特色和生態環境優勢,加強生態環境建設,保護自然和人文景觀,使全省各類景區景點水、氣、垃圾和噪聲等各項指標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旅游活動對環境的影響控制在容許值范圍之內,旅游生態環境實現良性循環,實現全省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2、加強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倡導生態、環保、節約型的旅游開發模式,進一步加強生態設施的推廣與使用;注重旅游開發建設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協調,對高耗水、高耗能、環境污染和破壞較嚴重的旅游項目的規模、數量和布局選址進行有效控制;探索循環經濟和旅游開發結合的有效途徑;嚴格執行國家和浙江省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開展旅游資源開發規劃環評,落實開發建設項目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防止規劃和項目設計不當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大旅游城鎮的生態保護和生態建設力度,建設生態型村莊,積極發展生態農業,并和鄉村旅游開發有機結合;加強旅游環境保護支撐系統的建設,包括建立健全旅游環境保護的機制體制、法規政策體系,加快形成生態補償機制的基本框架,加強旅游生態環境的科學研究和生態監測工作,建立旅游區的環境資源成本核算體系,加強自然災害的預報工作。
3、加強旅游資源的分區、分級和分類保護,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高度重視生態良好地區和重點資源開發地區的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在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建立一批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嚴格控制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的旅游開發活動,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開展旅游活動;對具有特殊生態功能、雖已受到一定程度損壞,但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恢復的,實施搶救性保護;保護文物、遺跡、人文旅游地及其周邊環境;充分挖掘當地文化遺產,組織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動,展示和弘揚地方文化精華;挖掘地方特色的建筑、服飾、飲食、歌舞、體育競技、節慶、習俗、手工藝品等,尤其重視非物質文化的挖掘,以開發促保護。
4、分區保護規劃。根據《浙江省生態旅游規劃》,將全省分為6個旅游生態保護區,并分別制訂相應的旅游資源、環境保育及旅游開發措施。(1)浙北平原水鄉景觀保護區,整合和嚴格保護文化資源,保護和逐漸恢復水鄉景觀特色,加強山岳景觀資源保護,生態保護重點區域包括良渚―運河―古鎮文化生態保護帶、西湖―西溪濕地景觀保護區、錢塘江潮―鹽官歷史名鎮保護區、紹興古城文化保護區。(2)浙西低山丘陵生態保護區,重點保護山水生態景觀,科學測算景區環境容量,有效控制游客數量,生態保護重點區域包括千島湖―富春江―新安江水系景觀保護區、莫干山―天目山―浙西大峽谷山地生態保護帶、衢州西部自然生態保護區、仙霞嶺―廿八都歷史文化景觀保護區。(3)浙中丘陵盆地生態保護區,重點保護歷史文化資源、山岳風景資源,合理確定生態環境容量與旅游開發強度,生態保護重點區域包括蘭溪古村落文化保護區、衢州古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武義―郭洞―俞源人文生態保護區。(4)浙西南山地森林生態保護區,重點保護山岳風景資源和生態環境,嚴格保護森林生態系統和珍稀野生生物棲息地,科學治理水土流失,積極防治地質災害,生態保護重點區域包括龍泉―鳳陽山―百山組―慶元生態保護帶、方巖―仙都―仙居山地景觀保護區。(5)浙東丘陵沿海生態保護區,重點加強山水景觀、文化生態、特色城鎮風貌、宗教文化、海濱海島等核心資源保護,生態保護重點區域包括北雁蕩―楠溪江山水文化生態保護區、溪口―雪竇山特色城鎮保護區、河姆渡―三江口―鎮海口遺址文化保護區、大佛寺―天臺山宗教文化保護區。(6)浙東南海洋生態保護區,注重保護海島自然生態系統的獨特性和脆弱性,對部分區域適當限制開發的規模、種類和范圍,科學確定旅游區的容量,禁止破壞性、掠奪性開發,開發與保護并重,生態保護重點區域包括南麂列島海洋生態保護區、舟山海洋宗教文化保護區。
第55條 組織保障
加大政府主導力度,優化全省旅游管理組織體系和工作機制。成立省旅游產業發展協調小組,統籌協調和領導省旅游發展工作。強化市、縣各級政府對旅游業的領導,明確責任,加強績效考核。明確政府、旅游管理主管部門和旅游企業在規劃實施中的作用。進一步發揮旅游行業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建立和完善協調省、市、部門聯動機制,積極促進區域合作、部門合作、跨行業合作。
第56條 政策保障
大力支持旅游建設用地和社會公益旅游項目。對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旅游建設項目優先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和各市縣的重點建設項目,及時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對于具有社會公益性、符合審批條件的旅游項目,省、市各相關部門要在土地和海域使用、環保建設、文化建設等方面積極給予旅游產業支持和幫助。
加強政策協調。加強發展旅游與發展現代服務業等各項政策間的銜接協調,提升政策實施效果。加快制定有利于拉動消費、鼓勵旅游、擴大旅游市場的發展政策。制定促進居民帶薪旅游、福利旅游、企事業單位獎勵旅游、跨區域修學旅游的發展政策。
第57條 機制保障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發揮政府宏觀調控和政策導向作用,加強公共管理機制體制創新,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進一步完善規劃體系,編制好專項規劃和項目規劃,搞好各級各類規劃間的銜接,在空間布局上相互協調,在時序安排上相互銜接。定期組織開展規劃評估,全面分析檢查規劃實施效果及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提出評估改進意見,促進規劃目標的實現。
廣泛開展旅游區規劃與管理、旅游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國際合作,加快與外來企業、外來資本特別是國際旅游大集團的合資、合作。推進旅游信息化建設和法制化、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建立規范的旅游市場運作規則,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58條 體制保障
做強做大旅游企業,實現旅游產業集群的優化發展。構建由各有關部門和機構組成的創新推動網絡,增強旅游企業的持續創新能力。大力引進國外、省外的品牌旅游企業、先進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經驗、服務技術和服務標準。鼓勵有條件、有潛力、有優勢的旅游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競爭。鼓勵組建專業化集團,實現全國性或區域性的網絡化規模經營。加快推進國有旅游企業體制改革。
加快旅游景區開發管理的體制創新。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資源保護的前提下,探索政企分開、事企分開、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離的途徑;以項目為載體,引進國內外知名的優秀旅游品牌管理集團參與浙江省旅游資源的綜合開發。允許各類資本進入旅游資源開發、建設和保護,鼓勵民資、外資通過收購、兼并、參股或以特許、轉讓、承包、租賃等形式實現產權多元化。
第59條 投融資保障
各級財政要建立穩定、合理的導向性資金渠道,加大財政對旅游業的投入。進一步用好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提高旅游資金利用效率。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強旅游重點區域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探索以獎代補的模式,支持鄉村旅游、旅游基礎設施等方面的重點項目建設。
探索多元化的旅游投融資渠道。堅持社會化、市場化的旅游投資方針,在爭取旅游國債的同時,積極申請國家旅游專項資金和生態環境建設資金,重視對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的持續投入。逐步加大對西南部欠發達地區旅游基礎建設的資金投入,將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建設、扶貧項目等專項資金的投放與旅游發展項目捆綁運作。支持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積極申請亞行、世行以及國內大中銀行的信貸資金。
第60條 項目保障
推進全省旅游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公共服務及產業發展等重大工程項目的實施。開發建設旅游招商和在建項目動態管理系統,建立和完善旅游項目庫,合理安排建設時序,堅持以規劃帶項目、以項目定投資的原則,建立科學的項目支撐體系。
加強對重大項目建設的審核監督,規范建設資金的使用,制定項目建設的質量保障、安全保障、工期保障要求并監督實施。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提高項目論證與管理水平,完善項目評估制度。
第61條 人才保障
旅游主管部門做好人才戰略與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工作,樹立大教育、大培訓觀念,創新培養方式,拓寬培養渠道,加大培養力度,提高全行業職工思想道德、科學文化和健康素質。
大力實施旅游業人才職業化工程。加強在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以標準促提高;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現代企業制度和旅游崗位需求,制定并完善工作崗位規范,明確崗位職責、任職資格和條件。
重點培養提高旅游主管部門人才、高層次旅游經營管理者、旅游短缺專業人才、教育培訓師資人才。
加快建立新型的旅游人才培訓體系。充分利用現有教育資源擴大旅游教育規模,開展旅游產業發展中需要的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培訓,建設專業化、系統化的省、市、縣三級立體旅游培訓體系。加快建設一支精通旅游專業理論又有實戰經驗的高水平、復合型的師資隊伍。改進旅游院校人才培養模式。
建設科學的旅游人才評價機制和評價體系。加強旅游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強化旅游行業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對旅游業人才實施素質評價,對旅游組織人才開發工作進行科學評估,對旅游院校的教育培訓進行及時反饋與評價。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人才激勵獎勵的有關政策,推進分配制度改革。完善選人用人機制,探索建立導游人員人才誠信管理制度。維護旅游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旅游從業人員的養老、事業和醫療等保障機制。
加快推進旅游人才標準、人才培養、人才引進、人才教育的國際化進程。以國際旅游產業、職業通用的人才標準育人、選人和用人;逐步實現職業認證的國際化;拓寬國際培訓資源,進一步加強國際合作培訓;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吸引國外旅游高端人才到浙江就業;引進國際上先進的旅游院校管理方式和教學模式,促進旅游院校和國際旅游學院的學術交流。
積極推進旅游人才市場規范化,推進人才資源市場配置進程,加強旅游主管部門與人才市場的信息交流。全面落實人才建設信息化。進一步完善旅游從業人員統計工作,建立信息跟蹤機制、強化信息共享機制。積極健全旅游就業信息網絡,定時發布信息,完善旅游就業信息服務。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62條 本規劃自批準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63條 本規劃一經批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權浙江省旅游局組織實施。規劃實施期間,省政府將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對規劃進行中期評估,并適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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