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總則與申報
【頒布單位】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2012-09-28
【生效時間】 2012-12-01
【時效性】 有效
《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已于 2012年 9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28日
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筑的保護與管理,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保護委員會,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所在地城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護委員會。
保護委員會由人民政府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負責研究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監督保護規劃的實施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監督檢查等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所在地城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用于保護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和居住環境改善以及歷史建筑保護等工作。保護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
(三)境內外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他合法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監督管理,應當保證原住居民的參與,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二章 申報與確定
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包括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省歷史文化名城。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批準和直接確定的條件與程序,依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可以申報省歷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
(五)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有兩個以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街區,可以申報歷史文化街區: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較完整和真實地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保護點的建筑物、構筑物,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筑:
(一)建筑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
(二)反映當地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當地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
(四)與歷史事件、著名人物有關的近現代建筑物、構筑物;
(五)其他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三條 申報省歷史文化名城或者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提交說明下列情況的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建筑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申報省歷史文化名城,還應當提交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和說明材料。
第十四條 申報省歷史文化名城或者歷史文化街區,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五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的歷史建筑普查,提出歷史建筑建議名錄,并征求利害關系人和專家、公眾的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建筑的所有權人可以向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確定為歷史建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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