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總則與預防
【頒布單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令2012年第295號
【頒布時間】 2012-01-21
【生效時間】 2012-02-23
【時效性】 有效
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浙政令〔2012〕295號
《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損失,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龍卷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本省管轄的海域(以下統稱轄區)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氣象災害防御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科學防御、統籌協調、有效救助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組織體系和工作責任制,完善氣象災害預防和應急設施,建立健全政府財政支持的氣象災害風險保險體系。氣象災害預防和應急等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氣象工作協理員,協助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轄區內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和救助知識,增強公眾的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避災、避險、自救和互救能力。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和救助的科普宣傳和咨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學校應當將氣象災害避災避險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
第二章預防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轄內氣象災害的種類、頻次、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進行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對氣象災害風險進行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依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制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身特點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演練,保證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能夠及時啟動和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塘、堤防、水庫、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應急物資儲備場所、避災安置場所等氣象災害防御公共設施建設和維護,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要求做好防御準備工作。氣象災害防御準備包括必要的氣象監測設施和避災安置場所建設、預警信息的接收與傳播、應急預案的完善及演練、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與培訓、責任人和工作責任的落實等。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準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臺風、雷電、降雨、降雪、冰凍等氣象災害情況,組織開展對各種防御設施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巡查和道路、電力、通信線路的維護,做好病險水庫和危舊房屋的除險加固等工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協調??h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防災減災需要和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適時實施人工增雨、消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和確定國家及省重點建設工程、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大型基礎設施工程、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工程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前,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
有關部門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審核時,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納入審查內容。
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加強對太陽風暴、地球空間暴等空間天氣災害的科學研究,做好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3-07-29
- ·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條例2013-06-19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紹興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2012-12-13
- ·溫州市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辦法2012-12-11
- ·關于加強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的若干意見2012-10-24
- ·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2012-08-10
-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衢州市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2012-08-03
- ·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2-07-26
-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2012-07-17
- ·浙江省旅游發展規劃2012-04-13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