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屆三中全會后的鄉村旅游發展研究報告
改革開放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探索
(2)改革開放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探索
1981年11月,國務院領導人在《當前的經濟形勢和今后經濟建設的方針》的報告中,號召全黨帶領和團結億萬農民,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而奮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應運而生,為新農村建設鋪開了新的篇章。
1982年-1986年連續五年發布關注“三農”的“中央一號文件”,以促進農村改革和新農村的建設。
1996年10月,胡錦濤在全國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座談會上對新農村干部隊伍的培育提出了要求,并先后開展了“三講”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活動。
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提出:“要以提高農民素質、奔小康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開展創建文明村鎮活動”(《十四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2―2063頁)。中央提出要“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
開始實施“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并規定了到2010年的奮斗目標。
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堅持多予少取,讓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接著又提出改革農村管理體制,搞活農村經濟。2003年初,把農村改革列入四項改革之首,并把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列入第一項。
新時期的新農村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沒能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其癥結仍在于工農關系、城鄉關系沒有得到根本調整。
(3)當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探索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農村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城鄉發展水平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卻不斷拉大,我黨針對農村建設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探索。
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五個統籌”的概念,并把“統籌城鄉發展”放在了“五個統籌”的首要位置。
2005年10月,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時代命題。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了“積極推進城鄉統籌發展”。
2005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免除農業稅,廢止《農業稅條例》,這意味著在中國延續兩千多年的農業稅正式走入歷史。
2006年1月25日,胡錦濤總書記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指出,“要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全局出發,深刻認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做好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各項工作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積極、全面、扎實地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落到實處,使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成為惠及廣大農民群眾的民心工程。”(參見《人民日報》2006年1月27日第1版)。 2007年黨的十七大對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作出全面部署。
2004-2008年,中共中央連續出臺5個指導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中央一號文件,分別以促進農民增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現代農業和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為主題,共同形成了新時期加強“三農”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政策體系,構建了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制度框架,掀開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歷史篇章。
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為戰略任務,把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作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新格局作為根本要求。
(二)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回顧
土地作為農業最基礎的生產資料、農村最重要的資產和農民最具保障的財富,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作用巨大,土地流轉也是新農村建設中的重點話題。農村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是指在農戶與集體間的承包關系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承包者把有限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并收取一定轉讓費的行為。
1、農村土地流轉背景
(1)農村土地改革發展歷程
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土地實行過三次比較大的改革,發展成為現在惠及廣大農民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其中:
第一次是“耕者有其田”時期。建國初期的農村土地改革,將土地分配給農民所有,結束了長達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使農民第一次真正擁有了土地的產權,為農民真正當家作主、發揮積極性奠定了基礎,同時也形成了分散經營、小規模生產的基本格局。
第二次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階段。在“人民公社”化時期,農村土地又收歸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現了從分散耕作到集中經營的過度,形成了規模化經營的雛形。這種規模化經營模式,在特定時期對當時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和農民生活的改善起到了積極作用。
第三次是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階段。這種經營方式符合當時中國農村的客觀實際,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為中國的農業、農村和農民的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使得農業生產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農村經濟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
但這種“按人配地”的分散經營模式,在促進農業生產力提高的同時,也阻礙了農業現代化進程。由于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建立在當時的農村社會生產關系和人口與農村土地的基數之上,農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政策,客觀上抑制了農村土地的適時調整和合理化的流動,誘發了農村貧富懸殊加大的趨勢。新時期的土地流轉政策,正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基礎上,對土地經營權的調整,充分體現了農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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