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與發展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鮮明地域、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適合生產性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鼓勵采取與經貿、旅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保護、傳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加強引導扶持,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生產性保護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園區,發揮示范帶動作用,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化、市場化、社會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資金、場所、宣傳推介、產品銷售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幫助。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量開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密切相關的動物、植物和珍稀礦產等天然原材料,嚴禁非法獲取或者盜賣。
第四十五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數量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可以依法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四十六條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專項保護規劃,聽取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居民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文化生態保護區跨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和建設,在政策優惠、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的研究。
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第五十條 鼓勵和支持以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的文學藝術創作,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五十一條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藝術創作、出版、產品開發、旅游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貶損、濫用和過度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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