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
法律責任與附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未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和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以及未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關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用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三十六條 下級人民政府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糾正,扣減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核發用地預審文件的;
(二)批準或者核準未經用地預審或者沒有通過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的。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行為的舉報或者控告,不依法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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