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
規劃修改與監督檢查
第五章 規劃修改
第二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每實施五年,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應當向有批準權的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一)經全面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國家規定或者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需要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修改規劃的,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應當向有批準權的機關提出修改申請;經批準進行修改的,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編制程序修改,并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涉及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因前款第(三)項規定情形修改規劃的,由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有關批準文件進行修改。
修改后的規劃,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必須確保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各類用地控制指標不變;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現有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需減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申報批準后,在縣、市、省范圍內平衡解決。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行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工作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或者控告,組織核查、處理,并將核查、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控告人。對違法案件的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廣州】深圳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2013-09-05
-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2013-06-05
-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13-04-28
- ·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2013-01-15
- ·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2012-09-17
- ·廣東省展會專利保護辦法2012-09-17
- ·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2012-09-07
- ·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2012-09-07
- ·廣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2012-08-31
- ·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2012-08-31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