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村鎮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一條在村莊、集鎮未按規定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或者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縣級村鎮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其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影響村鎮規劃,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村鎮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補辦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農村村(居)民未按規定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或者違反規劃建造住宅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在建制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進行建設的,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規定處罰。
關聯法規:
第四十二條違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接到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應當立即停止建設;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進行違法建設或施工的,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并對繼續違法建設或施工的部分有權予以拆除。
第四十三條村鎮建筑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村鎮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一)未取得村鎮建筑工匠資格證書或者未按村鎮建筑工匠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配件的;
(三)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或者未按設計圖紙施工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村鎮建筑工匠資格證書的。
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設計、施工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超過批準使用期限仍未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損壞村鎮文物古跡、古木名樹、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汛設施、測量標志,以及損壞郵電、通信、輸變電、管道等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法規:
第四十七條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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