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綠色建筑管理試行辦法
營銷與管理
第四章銷售與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綠色建筑商品房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證書或者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審查認可的項目,可以綠色建筑名義進行宣傳。
第十九條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選擇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綠色建筑。
第二十條綠色建筑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并實施節能、節水、節材與綠化管理制度;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一條綠色建筑在運行過程中,應當運用合理的技術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使其廢氣和廢水經過處理達標后排放;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廢棄物,且收集和處理過程中無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條空調通風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清洗規范進行運行管理、定期檢查和清洗。
智能化系統應當定位正確,采用的技術先進、實用、可靠,達到安全防范子系統、管理與設備監控子系統、信息網絡子系統的基本配置要求。
第二十三條綠色建筑項目投入運行1年以上,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提交評價標識申報書,工程立項批件,申報單位的資質證書,工程用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
申請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的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申請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的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獎勵和扶持綠色建筑試點示范工程,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技術與產品的研發、標準制定,采用太陽能熱水一體化系統、太陽能光電一體化系統、地源熱泵空調系統、水源熱泵空調系統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能效測評、宣傳普及、相關配套能力建設等工作。
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支持新能源和能源服務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綠色建筑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集中采暖空調系統按照建筑使用功能實行同類電價。
第二十七條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證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示范項目。
第二十八條綠色建筑項目取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二星級、三星級證書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獎勵。
第二十九條通過虛假材料等方式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證書、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及獎勵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撤銷其綠色建筑設計評價證書、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并收回其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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