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用地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建設用地的兼容性實施規劃。
嚴格控制在城鄉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又無有效措施的地區安排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選址,涉及土地、文物、宗教、環保、消防、教育、衛生、水利、人防、市政、園林綠化等相關事項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重要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組織選址論證。
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因節約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結合規劃道路、河道、綠化等公共用地進行安排。建設工程因安全、保密、環保、衛生、交通等原因需要與其他建設工程保持一定距離的,可以獨立選址。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工程,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
(一)書面申請;
(二)擬建工程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現狀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不需要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五條 選址意見書的審批按照建設工程的審批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國家、省批準、核準的建設工程,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選址意見書;市、縣(市)、上街區批準、核準的建設工程,由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 選址意見書自取得之日起滿一年,經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未獲得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在辦理土地劃撥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書面申請;
(二)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工程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四)現狀地形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出讓前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劃條件應當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使用性質、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各類規劃控制線、建筑界限、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擅自變更已經確定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條 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書面申請;
(二)建設工程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現狀地形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土地管理部門方可依法為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其用地的,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依法撤銷用地批準文件;已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滿一年,建設單位未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未改變規劃條件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轉讓合同、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材料,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轉讓方、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義務,并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使用性質。
第三十三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道路、軌道交通、機場、公園、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場站、公廁、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中小學校、幼兒園、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條 沿城鄉規劃道路、軌道交通、河道、溝渠、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一并辦理相關公共用地手續。
第三十五條 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依照國家、省規定應當公示的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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