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工程設計單位未按照城鄉規劃、規劃條件進行設計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設計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建設工程整體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二)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該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違法收入,可并處違法建設工程整體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本條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情形,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鄉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且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
(二)不危害公共衛生、公共安全,不影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正常運行;
(三)不違反城鄉規劃確定的自然與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要求;
(四)不違反規劃強制性內容和標準;
(五)改正后符合城鄉規劃。
本條所指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包括:
(一)違法占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用地進行建設的;
(二)危害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
(三)破壞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的;
(四)影響主次干道、鐵路兩側、火車站、汽車站、機場、城市出入口地帶等城市風貌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六)違反規劃強制性內容和標準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城鄉規劃的情形。
對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沒收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沒收處罰決定后,應將沒收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移交同級財政部門登記處理;涉及有關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未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配套設施建設的,責令限期補建,在限定期限內仍未補建或者無法補建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以應建配套設施工程造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對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組織拆除。
第六十八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驗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未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或報送資料不實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補測補繪,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責成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停水、停電等措施,并可對繼續施工部分予以拆除。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停水、停電決定后,應及時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停止對違法建設工程的供水、供電;供水、供電單位應當立即依照相關法規或者合同規定,停止供水、供電。
停水、停電措施應僅限于違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水、電,不得影響周邊單位、居民的生產經營和生活用水、用電。
第七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后,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逾期不拆除的,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責成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七十二條 對于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共媒體或者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發布公告的形式,督促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對于沒收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交由財政部門登記處理。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擬制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觸犯土地、建設工程、房地產、環保、水利、文物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五)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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