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規劃總則與制定修改
【頒布單位】河南省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09-28
【生效時間】 2013-01-04
【時效性】 有效
(2012年6月28日洛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發展和建設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吉利區、鄉(鎮)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本條例所稱的各項建設,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
第三條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機構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同級人民政府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制度。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分別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園區等區域應當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縣級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
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縣(市)域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產業發展布局,縣(市)域空間管制,鄉(鎮)、村莊空間布局,人口用地規模控制,資源優化配置,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洛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吉利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吉利區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以及未設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其中,城市區所屬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城市區所屬鄉(鎮)、村莊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不隸屬于鄉(鎮)的村莊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十一條市、縣(市)、吉利區、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城鄉規劃中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保、人民防空、消防、熱力、環衛、園林綠地等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編制城鄉規劃和各專項規劃,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洛陽市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規劃,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以及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市)人民政府所在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城市區所屬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必須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并將地塊的用地性質、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文物保護等,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六條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位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編制村莊規劃,由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該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主要街區、重要景觀地帶、主要出入口、主干道兩側和大型公共服務設施、重要交通設施、園林綠地、廣場周邊等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重要地塊的具體范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另行確定和公布。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八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經依法批準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依法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修改和報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專家對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體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三)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議并附論證、公示等相關材料,報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權限進行修改:
(一)因總體規劃發生變化,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家、省、市重大建設工程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
(三)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的;
(四)其他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第二十一條組織編制機關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體上公示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審查報批。報批材料中應當附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不得隨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定權限進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等原因,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建設的;
(三)其他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按照前款規定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各類城鄉規劃經過修改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批,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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