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法律責任與附則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三)違反國家、省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四)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第五十八條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沒收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沒收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覺履行。
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移交同級財政部門登記處理;涉及有關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二條設計單位未按照城鄉規劃或者規劃條件進行設計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行業標準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騙取規劃許可的,經查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撤銷許可,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暫扣施工設備等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六十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五條對違法建設項目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共媒體、違法建設現場發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六條建設工程未取得規劃核實合格手續,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已經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產權登記的,由備案、登記機關撤銷備案、登記。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農場、林場、水庫、駐軍等區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洛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06年9月19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修改的《洛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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