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
流域水量分配和調度與保護
第三章 流域水量分配和調度
第十二條 流域水量分配應當依據流域規劃、流域水資源現狀和供需情況,以流域為單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可持續利用和節約保護、水質水量雙控制的原則,保障流域內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產、航運和生態環境用水;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利益,統籌流域外的調水。
第十三條 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訂,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調整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論證,根據流域水資源狀況和用水需求變化提出修訂方案,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包括取水量分配指標、河流重要控制斷面最小下泄量指標及水質控制指標等內容。
經批準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是流域用水總量控制和水量調度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涉及地級以上市水量分配以及向流域外調水的水量分配,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涉及市、縣的水量分配,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實施。
第十四條 流域管理機構會同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預測來水量、用水計劃、水資源節約與保護以及水功能區達標等情況,制訂流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需要在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外使用其他地級以上市計劃內水量分配指標的,應當向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各方協商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流域內發生嚴重干旱、河流重要控制斷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況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實施應急調度。
第十七條 旱情緊急情況的流域水量調度預案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發生旱情緊急情況的,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旱情緊急情況的水量調度預案。
實施旱情緊急情況水量調度預案,流域管理機構和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日互相通報取水退水及水庫蓄泄水情況,并同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發生河流重要控制斷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水庫運行故障以及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況的,流域管理機構、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庫等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職責,及時采取壓減取水量直至關閉取水口、實施水庫應急泄流方案、加強水文監測等措施。
第十九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轄范圍內水量調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流域內的水庫、水電站、閘壩和取水工程等管理單位,應當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有關運行管理規程,保持相應河段合理流量和水庫合理水位,并接受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流域水資源保護
第二十條 流域管理機構、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維護流域各河段的合理流量和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保護水環境。
第二十一條 流域水功能區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由流域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不得擅自變更。社會經濟條件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水功能區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制訂程序進行修改后報請原批準機關批準。
水功能區劃應當包括水功能區名稱、范圍、現狀水質、功能及保護目標、管理措施等內容。
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開發利用水資源活動,不得影響水功能區劃確定的保護目標。
第二十二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以及其他有關規范和標準,分別核定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納污能力,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流域管理機構和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流域內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 在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經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在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支流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經流域內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
第二十四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水資源信息管理,完善水情水質通報機制。
流域的水量水質信息應當實行共享,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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