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用地管理與工程建設管理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十五條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除符合劃撥條件外,應當實行有償、有期使用,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本市土地出讓金的計收規定收取,出讓年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和政府儲備用地建設經營性單建地下空間項目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建地下社會公共停車場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出讓。
第十七條屬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協議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原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用地開發建設地下空間項目的。
(二)與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設施配套同步建設、不能分割實施的經營性地下空間。
第十八條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劃撥條件的,可以采用劃撥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單建地下空間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供地手續:
(一)由儲備機構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
(二)由國土房管主管部門組織公開出讓。
(三)受讓人與國土房管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受讓人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和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支付憑證向國土房管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五)受讓人向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六)受讓人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等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受讓人憑土地登記文件等材料向國土房管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辦理核準手續前按照要求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以在開工前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第二十條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單建地下空間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供地手續:
(一)申請項目立項和環境影響評價。
(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規劃條件。
(三)向國土房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可以協議出讓的,國土房管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出讓預公告。
預公告期間只有一個意向用地單位的,國土房管主管部門與意向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單位的,國土房管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四)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和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支付憑證向國土房管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五)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等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憑土地登記文件等材料向國土房管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二十一條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單建地下空間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供地手續:
(一)申請項目立項和環境影響評價。
(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向國土房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手續。
(四)向國土房管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二條在已取得合法權屬的個人住宅用地范圍內申請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按相關規劃管理辦法執行。除此之外,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供地手續:
(一)向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二)持自有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證或者集體土地所有證等權屬憑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規劃條件。
(三)向國土房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供地手續。其中項目符合劃撥目錄的,國土房管主管部門核發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須實行有償使用的,國土房管主管部門與用地單位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向國土房管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實行審批制或者核準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辦理審批或者核準手續前按照要求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以在開工前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第二十三條結建地下工程隨地面建筑一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地表土地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四章工程建設管理
第二十四條地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規定、標準和規范,符合地下空間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保證地面及周邊現有建筑物、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的安全。建設單位應當對地面及周邊現有建筑物、市政設施、地下管線、人防工程、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進行必要的調查、記錄,制定可能造成損壞或者重大影響的應急預案和預防措施,并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動態監測。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工程開工前,將保護措施告知相關建筑物、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五條地下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測繪等任務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地下工程設計應當滿足地下空間對環境、安全和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與出入口設計應當與地面建設相協調。
地下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包含地面及周邊現有建筑物、市政設施、地下管線、人防工程、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的保護設計專篇。
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履行地下連通義務并確保連通工程的實施符合人民防空等專業設計規范的要求。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范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后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
第二十七條地下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審查。
對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報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地下工程施工。對于結建地下工程,應當與地上工程一并申領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當具備根據地下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明確地面及周邊現有建筑物、市政設施、地下管線、人防工程、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的保護措施,對于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還應具備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地下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報批。
第二十九條地下工程必須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并在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后按變更的圖紙進行施工。
第三十條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報請規劃、公安消防、水務、環保、市政、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驗收,通過專項驗收后,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結建地下工程應當與地表工程一并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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