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一節養護與維修
第八條市區城市道路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道路進行巡察,發現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損毀的,應當責成養護維修單位及時修復,保持路面平整、設施完好。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資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道路,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十條養護、維修城市道路,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施工期間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期,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養護、維修城市道路影響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疏導交通。確需斷絕交通的,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前二十四小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車輛載物拖刮、敲擊路面,履帶車、齒輪車、鐵輪車在道路上行駛;
(二)機動車在非指定道路試剎車;
(三)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
(四)盜竊、挪動、損毀、破壞城市道路設施;
(五)其他損毀、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十二條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桿線、交通護欄、檢查井蓋、窨井蓋、渠箱蓋板和城市道路的附屬設施,因缺損、廢棄等影響交通安全的,有關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修復或者拆除。
第二節占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下列道路因建設施工和設置市政公用設施,經批準可以臨時占用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占用:
(一)城市主干路、次干路;
(二)省、市領導機關、市級以上歷史紀念場所、消防機構門前兩側各三十米范圍內的路段;
(三)道路交叉口、立體交通道口、隧道口、地下通道口、長途汽車站車輛出入口兩側各二十五米范圍內的路段;
(四)醫院、學校門前兩側各二十米范圍內的路段;
(五)消防栓、窨井、檢查井周邊五米范圍內的路段;
(六)混行道路和人行道寬度不足兩米的路段。
第十四條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占用位置示意圖、平面圖、臨時設施效果圖和其他相關材料,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需要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離帶及其他附屬設施的,應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同意占用的,申請人應當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書和申報材料到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二)需要占用街頭空地、廣場、道路綠地的,應當向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占用道路綠地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除占用主干路、次干路以外城市道路的審批手續。委托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四)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發給《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費。其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收取。
第十五條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長為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十日前到原批準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為六個月。
第十六條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使用,不得轉讓、出租;占用期滿后,占用者應當于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清理現場,恢復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由責任人自行修復或者委托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修復。道路修復應當自現場清理完畢之日起十日內完成。
占用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市容整頓需要停止占用的,由原批準機關通知占用者在限期內無償自行拆除占道設施,并退還已收取的余期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七條建設集貿市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對已經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劃,統籌安排,退出占用的城市道路。
第三節挖掘
第十八條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九條供水、供氣、供熱、電力、電信等單位,應當根據年度管線建設計劃,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年道路挖掘方案,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計劃,科學安排施工。
第二十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紙及有關設計文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需要挖掘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離帶的,應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同意挖掘的,申請人應當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書和申報材料到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二)需要挖掘街頭空地、廣場、道路綠地的,應當向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挖掘道路綠地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除主干路、次干路以外其他道路面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道路挖掘審批手續。委托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挖掘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四)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發給《道路挖掘許可證》,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其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收取。
第二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內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加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挖掘城市道路需斷絕交通的,須由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和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后,方可施工。
(二)在施工期間應當對原有地下管線設施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采取的保護措施,須經有關管線單位認可。
(三)施工現場必須進行圍擋,并設置統一制式的公示標志和警示標志。
(四)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時間組織施工,施工中確需變更的,須提前向原批準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五)按照城市道路施工技術規范開挖、回填。
地下管線敷設后,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回填。所在區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在回填后十日內修復路面。
第二十三條因地下管線突發故障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線產權單位可以先行挖掘道路搶修,同時通知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五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第二十四條每年十一月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期間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挖掘城市主干路或橫穿道路挖掘施工的,應當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五時進行。重點工程或者搶修、搶建工程可晝夜分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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