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條例
總則與規劃建設
【頒布單位】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11-29
【生效時間】 2013-01-04
【時效性】 有效
(2012年9月14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2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濟南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市)城市規劃區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制定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相關政策。
第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使用的監督管理、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停車秩序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管執法、財政、價格、工商、稅務、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原則,保障交通暢通有序、資源優化配置、群眾出行方便。
第七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八條 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地下停車場,推廣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車設備和停車誘導指示系統。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劃定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但不得減少停車位數量。
第十條 在公共交通樞紐和城郊結合部等可以實現自備車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方便市民停車和換乘。
第十一條 規劃建設城市綠地、廣場、道路時,有條件的,應當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同步規劃建設地下停車場。
在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勵引導利用現有綠地、廣場、道路等資源的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第十二條 規劃建設地下停車場應當兼顧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第十三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項目,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公共停車場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
公共停車場建設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停車場專項規劃要求,其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市、縣(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縣(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規定應當明確公共停車位與專用停車位比例,并根據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需求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將配建停車場納入建設項目整體設計,并按照規劃要求劃定公共停車位與專用停車位的區域。
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根據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要求與建設工程一并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設計規范和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位;設計方案、施工圖不符合配建、增建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條 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改變使用性質后的規劃設計標準和配建停車位指標配建、增建停車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批準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
第二十一條 在停車場規劃、設計過程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二條 待建土地、單位自用場地可以用于設立臨時停車場。利用待建土地設立臨時停車場的,應當征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停車場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車專用泊位和明顯標志,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五條 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停車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或者改變使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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