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總則
【頒布單位】 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05-31
【生效時間】 2012-07-02
【時效性】 有效
(2000年12月1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0年12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10月27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經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5月10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經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功能,適應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和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統一管理。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市政工程設施的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對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和管理的資金投入。
第五條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統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加強對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的監督檢查,保證市政工程設施的完好。
市政工程設施發生故障和險情,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排險,盡快恢復正常使用。
第六條市政工程設施及其冠名權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市政工程設施,對損毀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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