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條例
總規與旅游規劃協調
(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旅游業的發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促進和發展、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旅游者的旅游活動和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市場運作、突出地方特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旅游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堅持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旅游工作,建立協調機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加大對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旅游業管理所需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規劃的編制、旅游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組織協調,以及旅游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第六條 旅游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和章程完善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競爭,開展行業交流和協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旅游發展的政策建議。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旅游行業組織的工作,應當予以支持、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促進旅游業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協調
第八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建立旅游資源檔案,并依法對社會公開,為編制旅游規劃和旅游資源的保護、利用提供信息。
第九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旅游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結合地方旅游資源狀況和特色,組織編制本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海洋功能區規劃、有關基礎設施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科學論證,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旅游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點旅游建設項目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并給予優惠?!?br />
第十一條 本市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編制,開發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應當兼顧旅游功能設施建設。
利用工業、農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河湖海洋和醫療衛生等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與景觀、環境、設施相協調。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景點、賓館飯店等具有旅游功能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和標準,符合城鄉規劃和旅游發展規劃,其建筑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旅游環境和生態環境,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旅游景區景點、賓館飯店等具有旅游功能的建設項目,應當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本市制定公共客運交通規劃時,應當聽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安排公共客運線路和站點設置時,應當兼顧旅游發展的需要,為游客提供方便。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中心城區、交通樞紐地區通往主要旅游景區景點的道路建設,改善旅游客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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