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在保留修改原有條款的基礎上,新增加了保障民生、視線通廊控制等新內容,加大了為違法建設項目進行設計、施工等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以有效遏制違法建設的發生。其特點如下:
第一,強調城鄉規劃實施應當立足長遠、保障民生?!稐l例》規定了為居住區服務的重要的基礎設施和各類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同時,《條例》明確,天津作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舊區改造涉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選址臨近或者位于歷史文化街區、臨近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質、建筑風貌應當有利于體現城市傳統風貌和文化氛圍。
第二,避免急功近利,創造舒適宜居環境?!稐l例》新增加了視線通廊控制規定,要求山體、湖泊、濕地、景觀河道等周邊應當預留綠化帶、公共通道,控制視線通廊;周邊建設項目的建筑高度、建筑體量應當予以嚴格控制,其建筑風格、建筑色彩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三,加大了對違法建設的處罰力度。
為從源頭上有效遏制違法建設的發生,《條例》規定,設計、施工和測繪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項目進行設計、施工和測繪。對違法建設項目進行設計、施工等 各類違法行為,規定了更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建設單位或個人如未經許可進行臨時建設,或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許可使用期 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限期改正,并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并可處以建 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在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第四,建立事權調控機制。《條例》規定,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審批該區、縣城鄉規劃,暫停該區、縣的規劃實施的行政審批。暫停期間,其行政審批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行使。
同時還加大了懲處力度,對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建設、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該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建設項目,相應地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由規劃部門告知電力、水務等主管部門停止為違法建設單位供電、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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