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
法律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年滿十八歲無故不履行義務植樹任務的,所在單位或者地區組織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補栽或者給予經濟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綠化、林業管理部門或者綠化監督檢查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和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標準建設綠(林)地的,綠化建設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按照建設綠(林)地預算費用的三倍至五倍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將植樹造林綠化專項經費移作他用的,追回被移作他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占地面積超過規定比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超過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配套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設綠(林)地預算費用的一倍至三倍處以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按國家和本市綠地、行道樹的養護技術標準,或者造林綠化技術規程進行養護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養護費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遷移樹(林)木的,處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ㄆ撸┻`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損壞綠化、綠化設施或者實施妨礙樹(林)木生長行為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ò耍┻`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砍伐樹(林)木的,處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ň牛┻`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第一款、第四款規定,擅自調整綠(林)地布局、在規劃綠地內插建其他建筑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綠化、林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設計圖不按規定報送審核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無資質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進行設計、施工以及任意改變經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的,處以設計、施工費用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或者提請有關部門降低、取消其設計、施工資質等級;對建設或者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采取招標或者實行監理的,處以建設施工費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未按規定領取施工許可證和辦理質量核驗申報手續的,處以建設施工費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侵占綠(林)地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改變綠(林)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侵占綠(林)地處罰。
?。┻`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辦理臨時使用綠(林)地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在規定時間內歸還綠(林)地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從逾期歸還之日起處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綠化管理部門或者綠化監督檢查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帶征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拒不移交綠化管理部門或者擅自移作他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行道樹上懸掛物品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公共綠地內設置商業、服務業攤點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擅自在規劃綠線內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規劃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樹(林)木、綠(林)地損害,但情節輕微的,對個人可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九條損壞樹(林)木、綠(林)地、綠化設施,濫伐或者盜伐樹(林)木,盜剪名貴樹枝,偷盜苗木、果實、花木盆景等,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綠化管理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各級綠化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 市綠化管理局或者市農林局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的決定,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區(縣)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的決定,由市綠化管理局或者市農林局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因錯誤決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作出錯誤決定的部門依法賠償。 綠化委員會,綠化、林業管理部門或者綠化監督檢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綠化、林業管理部門或者綠化監督檢查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綠化、林業管理部門或者綠化監督檢查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綠化、林業管理部門或者綠化監督檢查機構收取的罰沒款、對未按照規定標準建設綠地的建設單位收取的綠地補償費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綠化補償費、義務植樹綠化費、綠化建設保證金以及臨時使用綠(林)地的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綠化管理局和市農林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關于古樹名木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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