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
規定與編制審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實現城市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必須依法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廢止。
第四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分級管理,并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人員實行崗位資格證書制度。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市規劃委員會負責重要城市規劃方案和規劃管理事項的協調。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市城市規劃的要求,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第六條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或者市規劃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工作。市規劃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市規劃工作。
浦東新區及其他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八條 城市規劃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實際情況,科學預測城市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發展戰略,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結合,與國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環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十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綜合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現有綠地、行道樹和古樹名木,發展城市綠化,加強環境衛生和市容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物、建筑群,重點保護有特色的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
第十四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相對集中地進行建設。
舊區改建應當與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控制高層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綠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
舊區改建的重點是危房、棚戶簡屋集中地區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簡陋和交通阻塞、環境污染、積水嚴重的地區。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下列地域、城鎮應當編制總體規劃:
(一)本市行政區域和中心城;
(二)寶山、嘉定、閔行區和各縣行政區域,包括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歷史文化名鎮、獨立工業城鎮和其他建制鎮;
(三)鄉、鎮行政區域,包括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鎮;
(四)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級工業區。
總體規劃包括各專業系統規劃;中心城在編制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分區規劃,分區規劃屬總體規劃范疇。
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含城市設計)。
第十六條 各類城市規劃應當以上一級城市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城市規劃法和本市有關規定。
關聯法規:
第十七條 全市總體規劃和中心城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全市各專業系統規劃由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后,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中心城分區規劃,歷史文化名鎮、獨立工業城鎮、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級工業區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寶山、嘉定、閔行區域規劃和各縣域規劃以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鄉、鎮域規劃和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規劃局備案。其中毗鄰中心城的鄉、鎮域規劃和建制鎮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規劃局審批。
第十八條 本市重要地區、重要道路兩側以及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浦東新區除中央商務區和中央大道兩側外的詳細規劃,由浦東新區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浦東新區行政機關審批,并報市規劃局備案。
中心城一般地區的詳細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規劃局審批。
寶山、嘉定、閔行區和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市級工業區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規劃局審批;其他建制鎮詳細規劃,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規劃局備案。
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可以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有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按照本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受理報批的城市規劃文件后,應當在法定工作日五十天內批復。
第二十條 根據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需要,對已經批準的總體規劃在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上作重大變更的,按照本條例第 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對已經批準的總體規劃作局部調整的,全市總體規劃和中心城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其他總體規劃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對已經批準的詳細規劃作修訂和調整的,按照本條例第 十八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有組織地聽取專家、市民和相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全市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規劃由批準機關公布。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從事城市規劃的設計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非本市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市規劃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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