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國首部《旅游法》
剛剛過去的“五一”小長假又掀起了一股國人旅游的熱浪。3天時間,僅北京市就接待旅游者497萬人次,同比增長5.1%;旅游總收入19.87億元,同比增長10.6%。
然而,在旅途中,除了欣賞美景、放松心情,還有可能遭遇強迫購物、維權難等鬧心事。剛剛出臺的旅游法,為整治旅游行業亂象提供了法律依據。
旅游者投訴索賠有了法律依據
【案例】南京小伙李某報團準備到杭州游玩,卻在途中出了車禍。當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賠償時,被幾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稱,車不是他們開的,而且旅游團已經轉包給了地接社,不應賠償;地接社稱,李某并未與他們簽訂合同,損失不該由他們承擔;客運公司稱,傷者是在旅游時出的事,應該找旅行社索賠。李某索賠無門,只能將兩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條款】第七十一條: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解讀】游客投訴難、索賠難一直是旅游活動中最為社會公眾詬病的問題。當旅游者在旅游途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或者發生人身、財產損害,要求賠償時,旅行社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而游客要么因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異地他鄉,只好忍氣吞聲了事;要么就是被組團社、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等法律名詞繞得暈頭轉向,找不到索賠對象;一些敢于維權的游客被旅行社單方面拋棄甚至遭遇暴力行為。
“從中國旅游研究院發布的全國游客滿意度調查情況看,對旅游投訴處理的滿意度水平總體仍然較低,不滿意的事項集中在旅游投訴的便捷程度上。因此,旅游法在制度層面上對此進行了完善。”上海師范大學旅游學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表示,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還僅限于受理對旅行社或導游人員的投訴,眾多散客的投訴則被分流于景區、消費者保護組織、工商部門等相關部門受理。旅游法明確規定,政府應當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這不僅方便了游客的投訴,而且也提高了處理投訴的力度和效率。
“目前,無論是旅游質監機構還是消費者保護組織,對相關旅游投訴的處理方式主要是調解。但由于缺乏法律強制力,調解的權威性和約束力都很有限?!蓖跤袼山ㄗh,應當在旅游法的基礎上,深入研究完善和規范旅游投訴的處理制度。
“零負團費”不再是暴利保護傘
【案例】“900元昆明、大理、麗江雙飛六日游,只有3個購物點,絕不強迫消費。”面對誘人的廣告,浙江的張某立即就報了名,為了保險起見,他還與旅行社簽訂了合同。
然而,當飛機落地昆明,一切都變了樣。旅行團坐著大巴車趕到麗江,風景還沒看到,又被拉回了昆明,購物行程也由此拉開序幕。螺旋藻、銀器、翡翠玉器、茶葉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紙黑字的“3個購物點”愣是變成了10來個。
導游還約談了幾位不買的游客:“你們怎么能這樣?還有一些購物點,你們不買東西,就別想回去!”就這樣,6日游變成了6日購,全團26人消費總額超過20萬元。
【條款】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解讀】“零負團費”不僅擾亂了正常的旅游市場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價攬客后大肆宰客,嚴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對待“零負團費”,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態度。北京春秋旅行社總經理楊洋認為,旅行社的短期行為、旅游者圖便宜、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都是“零負團費”存在的重要原因。北京忠悅國際旅行社部門經理王文忠認為,一些旅行社為獲取利潤,將旅行團層層承包,或者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出租、出借給一些沒有資質的“黑旅行社”甚至個人,也是“零負團費”的原因之一。
國家旅游局副局長杜一力表示,旅行社以低價招徠旅游者,再通過誘騙、欺騙的方式強迫消費者進行消費,旅游法針對這一問題采取標本兼治的做法,有針對性地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導、誘騙消費者,不得指定具體的消費場所,不得強迫購物,同時也對導游和領隊以及其他的經營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禁令”。“這些條款明確了低價招徠,然后通過強迫購物等不恰當途徑獲取利益的經營行為是非法的,并且從旅行社、導游及其他經營者各個環節都明確了市場規則和行為規范。”
景區門票怎樣才能降下來
【案例】前段時間,湖南省鳳凰古城景區整體打包收費,“五一”小長假,鳳凰古城遭遇了游客“用腳投票”,游客數量減至去年同期六成。
【條款】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解讀】價格持續高漲的景區門票著實傷害了旅游者的出游積極性。在一些地方,門票在旅游花銷中占21%,甚至超過了住宿、交通等的花費。
景區門票該不該漲?如何漲?漲多少?面對“瘋狂的門票”,國家發改委2007年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對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門票價格,上調頻率不得低于3年。但到了2010年,不少景區迫不及待地上調了門票價格,將“三年不漲”禁令演變成“三年必漲”的現實。
今年“五一”前,國家發改委再度要求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1200余家景區提供優惠票價,整體降價幅度近20%。但一些熱門景區“錯峰優惠”,生生將“含金”的優惠變成了“含水”的“文字游戲”。
“旅游法以嚴格控制價格上漲為基本原則,增加了聽證會這一價格調整程序,同時規定,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布?!?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司司長王威表示,這些措施有助于遏制景區隨意定價和門票過高等問題。
同時,旅游法也對旅游資源的“護用并舉”進行了協調規范。北京大學旅游研究與規劃中心主任吳必虎表示, “將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關系從法律層面加以協調,有助于緩解景區以門票收入來彌補保護漏洞的困境,從而為景區門票價格下降打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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