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就業難 政府應“授之以漁”
對失地農民的政府責任,體現在對土地的“功能性替代”,也體現在對農民“失地”必要性的慎重考量
“三成失地農民就業難”,湖南省統計局日前發布的《湖南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現狀調查報告》顯示,就業難、補償低、社保不健全等成為城鎮化過程中困擾失地農民的突出問題。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民大國,而土地是農業之根基、農民之根本,是農村多功能社會保障的載體。失去土地的農民,路在何方?
所謂失地農民,主要是指我國城鄉轉型發展進程中因建設征用、占用農用地而失去土地合法經營權的特殊農民群體。他們面臨的問題,是當前我國統籌城鄉發展和新農村建設中根本性的社會難題。在現有體制與政策背景下,農民失地不只是失去土地本身,還可能包括其他一系列權益。比如在有的地方,一些缺資金、無技能的農民群體失去土地后,很容易陷入投資無門、打工無路、種田無地的困境。從某種程度上說,很多地方的農民失地就等于失業,湖南省統計局的調查就表明了這一點。
與之相關的另一個問題則是,在征用土地的過程中,土地征用、轉讓補償款不到位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有些農民即使得到經濟補償,甚至一夜暴富,但往往因缺乏引導而“坐吃山空”,在盲目投資、過度揮霍之后,再次回到失地貧困的“原點”。從這個角度來看,補償款對于失地農民固然必需和重要,而更關鍵的還有對失去土地的“功能性替代”――在給予合理貨幣補償的同時,積極實施農民就業培訓、拓寬農民就業門路、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確保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換言之,政府不僅要“授之以魚”,也要“授之以漁”。
對失地農民的政府責任,一方面體現在對土地的“功能性替代”上,另一方面,也體現在對農民“失地”必要性的慎重考量。從實踐來看,大量農地征用純屬人為所致,許多農民完全可以不失去土地。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土地財政收入的利益驅使,不顧存量土地粗放利用,卻熱衷于征地、賣地,以地生財;一些大城市一味追求國際化、“攤大餅”,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小縣城也搞攀比,擴城區、建園區,設施建設大手筆,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人為做大了用地規模。從這個角度來看,盡管在城鎮化進程中建設占用耕地不可避免,但政府不應人為助推失地,而應重視防止盲目建設造成群體性失地進而失業。
隨著我國城鎮化發展格局的快速演變,失地農民問題正在由東部沿海地區向中西部地區轉移。特別是一些平原農區,人多地少,城區擴展直接帶來“城進田退”,在此過程中,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問題尤其值得關注。而近些年來隨著企業型鄉村的興起,不少企業利用村莊整治與新農村建設的商機,與村集體聯合開發農村土地,農民得到了一定的土地增值收益,但農村的發展、農民的命運全靠企業經營,因而注定要經受更多、更大的風險考驗。面對種種新趨勢新挑戰,如何改變一些地方犧牲失地農民權益來維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局面,如何給失地農民堅實可靠的未來,值得深思。
(劉彥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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