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活動不應屬于旅游
2012-12-25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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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昨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作旅游法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進一步明確了旅游定義范圍。
旅游法草案一審稿規定,旅游是指自然人從事休閑、娛樂、游覽、度假、探親訪友、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等行為。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探親訪友、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等不應屬于旅游活動,同時,將參加會議等公務活動定義為旅游還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誤解。
修改后的草案二審稿中,旅游活動指我國境內的和在我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休閑、游覽、度假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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