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第3章 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3.1 基礎資料與現狀分析
第3.1.1條 基礎資料應依據風景區的類型、特征和實際需要,提出相應的調查提綱和指標體系,進行統計和典型調查。
第3.1.2條 應在多學科綜合考察或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取得完整、正確的現狀和歷史基礎資料,并做到統計口徑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條 基礎資料調查類別,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基礎資料調查類別表 表3.1.3
第3.1.4條 現狀分析應包括:自然和歷史人文特點;各種資源的類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潛力、條件與利弊;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風景區的生態、環境、社會與區域因素等五個方面。
第3.1.5條 現狀分析結果,必須明確提出風景區發展的優勢與動力、矛盾與制約因素、規劃對策與規劃重點等三方面內容。
3.2 風景資源評價
第3.2.1條 風景資源評價應包括:景源調查;景源篩選與分類;景源評分與分級;評價結論四部分。
第3.2.2條 風景資源評價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景資源評價必須在真實資料的基礎上,把現場踏查與資料分析相結合,實事求是地進行;
2.風景資源評價應采取定性概括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綜合評價景源的特征;
3.根據風景資源的類別及其組合特點,應選擇適當的評價單元和評價指標,對獨特或瀕危景源,宜作單獨評價。
第3.2.3條 風景資源調查內容的分類,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第3.2.4條 風景資源評價單元應以景源現狀分布圖為基礎,根據規劃范圍大小和景源規模、內容、結構及其游賞方式等特征,劃分若干層次的評價單元,并作出等級評價。
第3.2.5條 在省域、市域的風景區體系規劃中,應對風景區、景區或景點作出等級評價。
第3.2.6條 在風景區的總體、分區、詳細規劃中,應對景點或景物作出等級評價。
第3.2.7條 風景資源評價應對所選評價指標進行權重分析,評價指標的選擇應符合表3.2.7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風景區或部分較大景區進行評價時,宜選用綜合評價層指標;
2.對景點或景群進行評價時,宜選用項目評價層指標;
3.對景物進行評價時,宜在因子評價層指標中選擇。
第3.2.8條 風景資源分級標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景源評價分級必須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等五級;
2.應根據景源評價單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層次的評價指標分值和吸引力范圍,評出風景資源等級;
3.特級景源應具有珍貴、獨特、世界遺產價值和意義,有世界奇跡般的吸引力;
4.一級景源應具有名貴、罕見、國家重點保護價值和國家代表性作用,在國內外著名和有國際吸引力;
5.二級景源應具有重要、特殊、省級重點保護價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內外聞名和有省際吸引力;
6.三級景源應具有一定價值和游線輔助作用,有市縣級保護價值和相關地區的吸引力;
7.四級景源應具有一般價值和構景作用,有本風景區或當地的吸引力。
第3.2.9條 風景資源評價結論應由景源等級統計表、評價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組成。評價分析應表明主要評價指標的特征或結果分析;特征概括應表明風景資源的級別數量、類型特征及其綜合特征。
3.3 范圍、性質與發展目標
第3.3.1條 確定風景區規劃范圍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應依據以下原則:景源特征及其生態環境的完整性;歷史文化與社會的連續性;地域單元的相對獨立性;保護、利用、管理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3.3.2條 劃定風景區范圍的界限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有明確的地形標志物為依托,既能在地形圖上標出,又能在現場立樁標界;
2.地形圖上的標界范圍,應是風景區面積的計量依據;
3.規劃階段的所有面積計量,均應以同精度的地形圖的投影面積為準。
第3.3.3條 風景區的性質,必須依據風景區的典型景觀特征、游覽欣賞特點、資源類型、區位因素,以及發展對策與功能選擇來確定。
第3.3.4條 風景區的性質應明確表述風景特征、主要功能、風景區級別等三方面內容,定性用詞應突出重點、準確精煉。
第3.3.5條 風景區的發展目標,應依據風景區的性質和社會需求,提出適合本風景區的自我健全目標和社會作用目標兩方面的內容,并應遵循以下原則:
1.貫徹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基本原則;
2.充分考慮歷史、當代、未來三個階段的關系,科學預測風景區發展的各種需求;
3.因地制宜地處理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4.使資源保護和綜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項目配置、人口規模和建設標準等各項主要目標,同國家與地區的社會經濟技術發展水平、趨勢及步調相適應。
3.4 分區、結構與布局
第3.4.1條 風景區應依據規劃對象的屬性、特征及其存在環境進行合理區劃,并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區內的規劃對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環境應基本一致;
2.同一區內的規劃原則、措施及其成效特點應基本一致;
3.規劃分區應盡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線狀等單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條 根據不同需要而劃分的規劃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需調節控制功能特征時,應進行功能分區;
2.當需組織景觀和游賞特征時,應進行景區劃分;
3.當需確定保護培育特征時,應進行保護區劃分;
4.在大型或復雜的風景區中,可以幾種方法協調并用。
第3.4.3條 風景區應依據規劃目標和規劃對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構成規律來組織整體規劃結構或模型,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1.規劃內容和項目配置應符合當地的環境承載能力、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道德規范,并能促進風景區的自我生存和有序發展;
2.有效調節控制點、線、面等結構要素的配置關系;
3.解決各樞紐或生長點、走廊或通道、片區或網格之間的本質聯系和約束條件。
第3.4.4條 凡含有一個鄉或鎮以上的風景區,或其人口密度超過100人/km2時,應進行風景區的職能結構分析與規劃,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1.兼顧外來游人、服務職工和當地居民三者的需求與利益;
2.風景游覽欣賞職能應有獨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務職能應有相應的效能和發展動力;
4.居民社會管理職能應有可靠的約束力和時代活力;
5.各職能結構應自成系統并有機組成風景區的綜合職能結構網絡。
第3.4.5條 風景區應依據規劃對象的地域分布、空間關系和內在聯系進行綜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點的整體布局,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1.正確處理局部、整體、外圍三層次的關系;
2.解決規劃對象的特征、作用、空間關系的有機結合問題;
3.調控布局形態對風景區有序發展的影響,為各組成要素、各組成部分能共同發揮作用創造滿意條件;
4.構思新穎,體現地方和自身特色。
3.5 容量、人口及生態原則
第3.5.1條 風景區游人容量應隨規劃期限的不同而有變化。對一定規劃范圍的游人容量,應綜合分析并滿足該地區的生態允許標準、游覽心理標準、功能技術標準等因素而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態允許標準應符合表3.5.1的規定;
2.游人容量應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個層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稱瞬時容量),單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單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單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計算方法宜分別采用:線路法、卡口法、面積法、綜合平衡法,并將計算結果填入表3.5.1.1:
4.游人容量計算宜采用下列指標:
(1)線路法:以每個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積計,5-10m2/人。
(2)面積法:以每個游人所占平均游覽面積計。其中:
主景景點:50-100m2/人(景點面積);
一般景點:100-100m2/人(景點面積);
浴場海域:10-20m2/人(海拔0~-2以內水面);
浴場沙灘:5-10m/人(海拔0~+2m以內沙灘)。
(3)卡口法:實測卡口處單位時間內通過的合理游人量。單位以“人次/單位時間”表示。
5.游人容量計算結果應與當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關設施及環境質量等條件進行校核與綜合平衡,以確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條 風景區總人口容量測算應包括外來游人、服務職工、當地居民三類人口容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規劃地區的居住人口密度超過50人/km2時,宜測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當規劃地區的居住人口密度超過100人/km2時,必須測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應依據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來確定,其常規要素應是:淡水、用地、相關設施等。
第3.5.3條 風景區人口規模的預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口發展規模應包括外來游人、服務職工、當地居民三類人口;
2.一定用地范圍內的人口發展規模不應大于其總人口容量;
3.職工人口應包括直接服務人口和維護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應包括當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條 風景區內部的人口分布應符合下列原則:
1.根據游賞需求、生境條件、設施配置等因素對各類人口進行相應的分區分期控制;
2.應有合理的疏密聚散變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過多或不適當集聚而不利于生態與環境;
4.防止因人口過少或不適當分散而不利于管理與效益。
第3.5.5條 風景區的生態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制止對自然環境的人為消極作用,控制和降低人為負荷,應分析游覽時間、空間范圍、游人容量、項目內容、開發強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規定或控制性指標;
2.保持和維護原有生物種群、結構及其功能特征,保護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綜合體;
3.提高自然環境的復蘇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與速度,提高其生態系統或自然環境對人為負荷的穩定性或承載力。
第3.5.6條 風景區的生態分區應符合下列原則:
1.應將規劃用地的生態狀況按四個等級分別加以標明;
2.生態分區的一般標準應符合表3.5.6的規定;
注:×不利;-穩定;+有利。
3.按其他生態因素劃分的專項生態危機區應包括熱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污染、放射性污染、衛生防疫條件、自然氣候因素、振動影響、視覺干擾等內容;
4.生態分區應對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區、保護分區和各項規劃設計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第3.5.7條 風景區規劃應控制和降低各項污染程度,其環境質量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符合GB3095-1996中規定的一級標準;
2.地面水環境質量一般應按CB3838-88中規定的第一級標準執行,游泳用水應執行GB9667-88中規定的標準,海水浴場水質標準不應低于GB3097-82中規定的二類海水水質標準,生活飲用水標準應符合GB5749-85中的規定;
3.風景區室外允許噪聲級應低于CB3096-93中規定的“特別住宅區”的環境噪聲標準值;
4.放射防護標準應符合GBJ8-74中規定的有關標準。
4.1 保護培育規劃
第4.1.1條 保護培育規劃應包括查清保育資源,明確保育的具體對象,劃定保育范圍,確定保育原則和措施等基本內容。
第4.1.2條 風景保護的分類應包括生態保護區、自然景觀保護區、史跡保護區、風景恢復區、風景游覽區和發展控制區等,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生態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對風景區內有科學研究價值或其他保存價值的生物種群及其環境,應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生態保護區。
(2)在生態保護區內,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護性設施,應禁止游人進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設施,嚴禁機動交通及其設施進入。
2.自然景觀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對需要嚴格限制開發行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觀,應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自然景觀保護區。
(2)在自然景觀保護區內,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覽和安全防護設施,宜控制游人進入,不得安排與其無關的人為設施,嚴禁機動交通及其設施進入。
3.史跡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在風景區內各級文物和有價值的歷代史跡遺址的周圍,應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史跡保護區。
(2)在史跡保護區內,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覽和安全防護設施,宜控制游人進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嚴禁增設與其無關的人為設施,嚴禁機動交通及其設施進入,嚴禁任何不利于保護的因素進入。
4.風景恢復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對風景區內需要重點恢復、培育、撫育、涵養、保持的對象與地區,例如森林與植被、水源與水土、淺海及水域生物、珍稀瀕危生物、巖溶發育條件等,宜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風景恢復區。
(2)在風景恢復區內,可以采用必要技術措施與設施;應分別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動,不得安排與其無關的項目與設施,嚴禁對其不利的活動。
5.風景游覽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對風景區的景物、景點、景群、景區等各級風景結構單元和風景游賞對象集中地,可以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風景游覽區。
(2)在風景游覽區內,可以進行適度的資源利用行為,適宜安排各種游覽欣賞項目;應分級限制機動交通及旅游設施的配置。并分級限制居民活動進入。
6.發展控制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在風景區范圍內,對上述五類保育區以外的用地與水面及其他各項用地,均應劃為發展控制區。
(2)在發展控制區內,可以準許原有土地利用方式與形態,可以安排同風景區性質與容量相一致的各項旅游設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產、經營管理等設施,應分別控制各項設施的規模與內容。
第4.1.3條 風景保護的分級應包括特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等四級內容,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特級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風景區內的自然保護核心區以及其他不應進入游人的區域應劃為特級保護區。
(2)特級保護區應以自然地形地物為分界線,其外圍應有較好的緩沖條件,在區內不得搞任何建筑設施。
2.一級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在一級景點和景物周圍應劃出一定范圍與空間作為一級保護區,宜以一級景點的視域范圍作為主要劃分依據。
(2)一級保護區內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賞道路和相關設施,嚴禁建設與風景無關的設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機動交通工具不得進入此區。
3.二級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在景區范圍內,以及景區范圍之外的非一級景點和景物周圍應劃為二級保護區。
(2)二級保護區內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設施,但必須限制與風景游賞無關的建設,應限制機動交通工具進入本區。
4.三級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
(1)在風景區范圍內,對以上各級保護區之外的地區應劃為三級保護區。
(2)在三級保護區內,應有序控制各項建設與設施,并應與風景環境相協調。
第4.1.4條 保護培育規劃應依據本風景區的具體情況和保護對象的級別而擇優實行分類保護或分級保護,或兩種方法并用,應協調處理保護培育、開發利用、經營管理的有機關系,加強引導性規劃措施。
4.2 風景游賞規劃
第4.2.1條 風景游覽欣賞規劃應包括景觀特征分析與景象展示構思;游賞項目組織;風景單元組織;游線組織與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調控;風景游賞系統結構分析等基本內容。
第4.2.2條 景觀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構思,應遵循景觀多樣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則,對景物和景觀的種類、數量、特點、空間關系、意趣展示及其觀覽欣賞方式等進行具體分析和安排;并對欣賞點選擇及其視點、視角、視距、視線、視域和層次進行分析和安排。
第4.2.3條 游賞項目組織應包括項目篩選、游賞方式、時間和空間安排、場地和游人活動等內,并遵循以下原則:
1.在與景觀特色協調,與規劃目標一致的基礎上,組織新、奇、特、優的游賞項目;
2.權衡風景資源與環境的承受力,保護風景資源永續利用;
3.符合當地用地條件、經濟狀況及設施水平;
4.尊重當地文化習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規范。
第4.2.4條 游賞項目內容可在表4.2.4中擇優并演繹。
第4.2.5條 風景單元組織應把游覽欣賞對象組織成景物、景點、景群、園苑、景區等不同類型的結構單元,并應遵循以下原則:
1.依據景源內容與規模、景觀特征分區、構景與游賞需求等因素進行組織;
2.使游賞對象在一定的結構單元和結構整體中發揮良好作用;
3.應為各景物間和結構單元間相互因借創造有利條件。
第4.2.6條 景點組織應包括景點的構成內容、特征、范圍、容量;景點的主、次、配景和游賞序列組織;景點的設施配備;景點規劃一覽表等四部分。
第4.2.7條 景區組織應包括:景區的構成內容、特征、范圍、容量;景區的結構布局、主景、景觀多樣化組織;景區的游賞活動和游線組織;景區的設施和交通組織要點等四部分。
第4.2.8條 游線組織應依據景觀特征、游賞方式、游人結構、游人體力與游興規律等因素,精心組織主要游線和多種專項游線,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游線的級別、類型、長度、容量和序列結構;
2.不同游線的特點差異和多種游線間的關系;
3.游線與游路及交通的關系。
第4.2.9條 游程安排應由游賞內容、游覽時間、游覽距離限定。游程的確定宜符合下列規定:
1.一日游:不需住宿,當日往返;
2.二日游:住宿一夜;
3.多日游:住宿二夜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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