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
第三條 合作要求
各方政府著重從下列四個方面推動合作發展:
(一)創造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
(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推動解決發展過程中相互關聯的重大問題;
(三)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共同推進,逐步構筑泛珠三角區域發展的著名品牌,增強區域的整體影響力、競爭力。
(四)共同促進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合作領域
(一)基礎設施。
1.能源。各方積極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內能源領域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積極實施“西電東送”等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加快能源建設項目的合作開發,鼓勵省際間煤炭、天然氣等能源的產銷合作,實現區域內資源優勢與市場需求的結合。
2.交通。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加快構建適應區域合作發展要求均綜合交通網絡,逐步實現區域內交通運輸一體化。
公路。構筑和完善區域公路交通運輸網絡。加強省際高速公路和國省道建設、改造的規劃銜接,加快跨省、跨境和出海通道的建設,構筑和完善區域公路交通運輸網絡。
鐵路。進一步完善區域內鐵路發展規劃,構建區域鐵路運輸快達網絡。加快云南國際鐵路、東南沿海鐵路等列入國家發展規劃的跨?。▍^)鐵路項目的建設,加快廣深港高速鐵路、珠三角城際軌道的建設及與港澳的銜接。
航空。加強各地航空公司間、機場間的合作,增加區域內飛行航線,促進區域內客貨快速運送。
航運。研究制訂區域航運發展規劃,促進區域內河航運、海運事業發展及與其他運輸系統的銜接。
加快港珠澳大橋規劃、論證、建設進度。
3.管道。按照國家規劃,積極推動區域內輸油、輸氣管道建設步伐。
(二)產業與投資。各方承諾加強協調,營造公平、開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建立透明、便利、規范的投資促進機制。支持區域內企業間開展技術、生產、投資合作,形成優勢互補、協作配套、共同發展的產業布局,提高整個區域的產業水平。
(三)商務與貿易。各方承諾加強信用建設;消除限制貨物商品流通的地區障礙,建立健康、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鼓勵區域內貿易的合作與發展,共同推進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在國家指導下,依照內地和港澳《安排》的有關內容,在泛珠三角區域內推行工業制品和農產品質量標準、檢驗檢測標準和認證標準的互認,加強地方和企業標準制訂合作,互相認同法定檢驗單位出具的鑒定結果,促進商品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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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運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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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