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
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九個省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3日在廣州簽署了《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協議全文如下:
泛珠三角區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九個省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簡稱“9+2”)。
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合作加快發展的大背景下,加強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是我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也是我們抓住本世紀頭二十年發展戰略機遇期的現實選擇。這對于促進港澳社會經濟繁榮發展,擴大內地省區對內對外開放,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增強區域整體實力和競爭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為務實推動合作事項的落實,經各方政府協商一致,特制訂本框架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參與合作的內地省區與香港、澳門開展合作,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合作在《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框架內進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場原則推進區域合作,拓寬合作領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動、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新格局,拓展區域發展空間,共創美好未來。
第二條 合作原則
(一)自愿參與。協議各方本著發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參加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并在合作框架中享有發展的平等地位和權利。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余協議各方有權根據法律、政策和需要,參與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項目。
(二)市場主導。按照“市場運作,政府推動”的方式推進區域合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區域經濟發展中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企業作為合作的主體,依法自主決策投資經營。政府主要是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引導區域合作發展方向。
(三)開放公平。堅持合作的公平、開放,堅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視性。打破地區封鎖,促進市場開放,加強溝通交流,促進共同發展。
(四)優勢互補。充分發揮各方的比較優勢和合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加強經濟資源、產業建設、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養交流等方面的優勢集成與互補。
(五)互利共贏。協議各方應主動改善合作環境、深化合作內容、落實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動加快發展、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實現互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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