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指標解釋
2008-09-27
綠維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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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 從廣義上講,房地產是房產與地產的總稱,指國家、集體及個人所擁有的房屋和土地。但就我國目前房地產業的業務范圍而言,它包括歸國家所有的城鎮生產性或非生產性用地―城市地產,及附著在其上的城鎮生產、生活用建筑和輔助設施―城市房產。農村生產用地、用房及宅基地等不屬城市房地產業的業務范圍。國家有償征用農村土地用于城鎮建設時,只有所有權轉讓過程結束后,才納入城市房地產業的經營范圍。
2.房產價格 房產價格按取得所有權(使用權)的方式分為房屋銷售價格和房屋租賃價格兩種形式。
3.房屋銷售價格 房屋銷售價格指房產所有權轉移時買賣雙方實際成交的價格。房產買賣時,買房人購買的是房產的所有權,賣房人將房產所有權出讓,同時要獲得房產所有權出讓的價值補償。它包括商品房銷售、公房銷售和私房銷售三部分。
4.房屋租賃價格 房屋租賃指房屋的所有人出租房屋面取得的實際租金。在此種流通形式中,房屋所有權不變,承租者支付房租,獲得一定時期內的房屋使用權;出租者放棄或出讓一定時期內的房屋使用權。它包括住宅租賃、辦公用房租賃、商業用房租賃和廠房倉庫租賃四部分。
5.商品房銷售價格 商品房銷售價格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地產發展商)出售的住宅、寫字樓、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市場實際成交價格。其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等組成,它受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因素的影響。
6.住宅 住宅是專供人們居住用的房屋。它主要包括普通居住用房、別墅、公寓、宿舍用房等,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也包括在內。
7.非住宅 非住宅是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屋。它包括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和廠房倉庫等。
8.公房 公房是指歸房管局或各單位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它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其中,歸房管局管理的稱直管公房;歸各單位管理的稱自管公房。
9.公房出售價格 公房出售價格是指以成本價向工薪階層出售公有住房所實行的價格。它是按房屋建造成本制訂的售房價格,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小區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
10.私房 私房是指由個人或家庭購買、建造并擁有產權的房屋。一般情況下,居民可以自由出租或出售。公有住宅通過住宅市場出售給個人和家庭,公有住宅也就轉為私有住宅。本方案中房改房再上市出售,也包括在私房出售價格的統計中。
11.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應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筑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標準。它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實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也屬經濟適用房的一類。
12.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標準建造的居住用房屋。目前,多為多層住宅和高層住宅。多層住宅是指2-6層(含6層)的樓房;高層住宅是指6層以上的樓房,高層住宅多安裝電梯。由于各地對多層和高層的定義不一致,劃分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13.豪華住宅 豪華住宅是指按超出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標準建造的高標準住宅,通常包括別墅和高檔公寓。
別墅是指在郊區或風景區建造的舒適式園林住宅,一般擁有私家車庫、花園、草坪、院落等。
高檔公寓是指其單位建筑面積造價通常高于當地一般民用住宅造價一倍以上的公寓,通常為復式住宅頂層有花園的或多層住宅配有電梯的并擁有較好的綠化、商服、物業管理等配套設施。
14.辦公用房 辦公用房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的辦公用房屋。其中,檔
次較高的、設備較齊全的為高標準寫字樓,條件一般的為普通辦公用房。
15.寫字樓 寫字樓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高檔次辦公用房。一般擁有較完備的辦公設施,且交通便利。
16.商業用房 商業用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供商業、糧食、供銷、飲食業等部門對外營業用的商店、門市部、糧店、書店、供銷店、飲食店等房屋。一般指底層臨街的房屋。
17.工業廠房
工業廠房指直接用于生產或為生產配套的各種房屋,包括主要車間、輔助用房及附屬設施用房。凡工業、交通運輸、商業、建筑業以及科研、學校等單位中的廠房都應包括在內。
18.倉庫 倉庫指工業、交通運輸、商業、供銷、外貿、物資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建造的成品庫、半成品庫、原材料庫、貨物倉庫、物資儲備庫以及冷藏庫、糧油庫等。
19.土地交易價格 土地交易價格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建設單位在進行商品房開發之前,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支付的價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續開發費用、稅費、各種手續費和拆遷費等。土地交易方式一般包括:出讓、轉讓、租賃等。
20.土地出讓 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招標和拍賣三種形式。
21.土地轉讓 土地轉讓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以出讓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權以后,根據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再轉移的行為。它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形式。
22.土地租賃 土地租賃方式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在一定年限內直接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按年交付租金的行為。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和抵押。
23.居民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指用于建造居民居住用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其中,用于建造豪華住宅的土地為豪華住宅用地,用于建造普通住宅的土地為普通住宅用地。
24.工業用地 工業用地指工業生產或與工業生產相配套的各種活動所占用的場所,包括車間用地、倉庫用地、輔助用房用地及附屬設施用房用地等。
25.商業、旅游、娛樂用地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指用于開展商業、旅游、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場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俱樂部等占用的土地。
26.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指用于建造服務業用房、辦公用房、教育用房、醫療用房、科學實驗研究用房等所占用的土地。如理發館、照相館、旅館、辦公室、教室、醫院、科研所等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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