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
養老機構的設立、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
第二章 養老機構的設立
第九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條件,并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應當將申請設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上公開。
境內組織和個人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申請。境外組織和個人獨資或者與境內組織和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申請。法律、法規對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養老機構取得設立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ㄒ唬┡e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經批準設置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ǘ┡e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按照有關規定,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養老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手續。
養老機構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等手續。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將養老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終止服務等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
第十三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中心城區和郊區(縣)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養老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新建居住區或者舊區改造,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標準、規范,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補助投資、購買服務、完善投融資政策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運營養老機構。
第十六條養老機構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對與養老機構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使用水、電、燃氣、電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養老機構使用有線電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付費優惠。
為養老機構實施的供電配套工程定額收費、燃氣配套工程收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鼓勵其他經營性單位對養老機構實行收費優惠。
第十八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與轄區內的養老機構建立合作機制,為養老機構收住的老年人上門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老年人參加的城鄉醫療保險的規定結算。
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立內部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內設醫療機構),其設立辦法及執業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條件的內設醫療機構,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納入相關城鄉醫療保險的定點結算范圍。納入定點結算范圍的內設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老年人參加的城鄉醫療保險的規定結算。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對符合本市建設標準和補助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相應的建設補助或者資助。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養老機構的運營情況,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相應的運營補貼。
中心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導、鼓勵本轄區戶籍老年人入住郊區養老機構的補貼措施。
第二十條本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依法規范養老機構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在養老機構設立實習基地,培養養老護理專業人才。
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補貼。
第二十一條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的,可以獲得相應的政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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