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
法律法規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實行生態文明建設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嚴肅整治和處理各種違反行政管理規范的行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廢止、中止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發展目標,或者對生態文明建設發展目標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作出相應決定的負責人從重問責,直至免職。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問責,追究過錯責任:
(一)擅自改變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的;
(二)引進、批準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或者生態功能區劃項目的;
(三)批準引進和采用被國家列入限制類、淘汰類的技術和設備的;
(四)不按照規定制定、公布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產品限期淘汰計劃的;
(五)不依法重點公開生態文明建設政府信息的;
(六)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相應職責的;
(七)拒不履行環境訴訟裁決的;
(八)拒不接受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的;
(九)行政不作為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等其他阻礙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行政強制、行政處罰:
(一)不按照名錄、計劃限期淘汰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的;
(二)新建、擴建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項目的;
(三)采用被國家列入限制類、淘汰類的技術和設備的;
(四)在禁止區域內采礦、采石、采砂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通報批評、媒體披露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罰上限實施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配套辦法,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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