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
總則
【頒布單位】 貴州省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3-04-25
【生效時間】 2013-05-14
【時效性】 有效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經2013年2月4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3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5日
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
(2013年2月4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3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為前提,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經濟社會發展形態。
第三條 本市以建設生態觀念濃厚、綠色經濟崛起、城鄉環境宜人、生態文化普及、生態制度完善、市民和諧幸福、政府廉潔高效的生態文明城市為發展目標。
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應當將生態文明理念、原則、目標、方法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
第四條 實施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民生優先、城鄉統籌、合理開發、政府主導、全民參與、法治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
(二)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
(三)制定資源有償使用、生態產業扶持等政策措施;
(四)制定和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
(五)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決策、協調、合作和激勵機制;
(六)確定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等試點與推廣。
縣、鄉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檢舉、投訴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實行首問責任制,及時處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方面的檢舉和投訴。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并且鼓勵、引導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公眾的生態文明建設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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