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進行建設開發決策或者審批建設項目,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和保護水平,以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已經批準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節能評估文件和氣候可行性論證文件等為依據。
對涉及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或者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作出決策前采取聽證、論證、生態風險評估、專家咨詢和社會公示等措施,廣泛聽取意見,接受公眾監督;對涉及特定相對人的決策事項,還應當征求特定相對人或者有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監測系統,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水和土壤等環境要素以及森林等生態系統進行監測、預警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八條 實行區域限批制度。對具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區、縣(市),市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除防止污染、節能減排、循環經濟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九條 實行環境衛生、市容秩序、綠化維護門前三包責任制度。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門前三包責任書,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與劃定范圍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體工商戶分別簽訂。
門前三包責任人履行責任書確定的環境衛生、市容秩序、綠化維護責任,確保達到規定標準;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相應的組織、協調、檢查和督促職責,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相應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
第三十條 生態文明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撥款、企業投入、社會融資和公益捐助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籌集。
涉及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主體功能區建設等民生改善和生態環境公益性項目,應當主要由財政資金予以保障。
基層自治組織、環保公益組織等實施環境公益項目,政府可以采取購買社會服務的形式給予經費支持。
第三十一條 按照體現生態價值、代際公平、合理補償的原則,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和技術、政策、實物補償為輔的生態補償機制,設立由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生態補償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等構成的生態建設補償資金。
接受生態補償后的城鄉居民收入,不得低于兌現補償當年本市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生態補償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產業發展的需求,建立人才發展體制和運行機制,采取提供創業資助、工作場所、住房公寓、貸款擔保、融資服務和薪酬激勵等措施,引進、培養和聚集人才,加強生態文明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三條 實行生態文明建設監督員制度。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全覆蓋、不重疊、網格化和信息化原則,在社區、鄉鎮村(居)民委員會設立監督員,負責收集破壞生態環境、違反城鄉規劃和主體功能定位等信息,向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員培訓指導和信息收集、利用、處理、反饋等工作機制。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政府信息,并且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
(二)生態功能區的范圍及其規范要求;
(三)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
(四)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節能評估、生態風險評估文件審批結果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
(五)財政資金保障的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及其實施情況;
(六)生態文明建設資金、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七)環境資源保護、規劃建設的監督檢查情況;
(八)社會反映強烈的生態文明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第三十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績效考核按年度進行,以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和公眾評價為主要依據,與考核對象類別、區域功能定位相適應,客觀、公正反映考核對象的工作實績,并且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對責任單位以及第一責任人的績效考核,實行生態文明建設主要指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和第一責任人離任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實行生態文明建設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整治和處理各種違反行政管理規范的行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修改生態文明建設配套規定,建立和完善生態文明建設制度體系。
第三十七條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責任主體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等責任。
檢察機關、環保公益組織為了環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對涉及環境資源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履行有利于生態文明建設的行政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 審判、檢察機關辦理環境訴訟案件或者參與處理環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或者法律意見、檢察建議或者督促令,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應當及時回復。
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加重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生活環境的破壞,或者可能造成難以恢復后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因環境污染致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以及律師、其他法律工作者為環境訴訟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定期聽取審議同級人民政府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報告,檢查督促生態文明建設實施情況,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第四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新聞媒體,依法對生態文明建設活動及國家機關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責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問題,通報調查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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