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
規劃建設
第九條 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應當包括總體要求、空間開發格局、產業體系構建、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宜居城市建設、生態文化建設、生態社會建設和制度保障等內容。
依法批準的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劃定生態功能區,規定高效集約發展區、生態農業發展區、生態修復和環境治理區、優良生態系統保護區等功能分區及其規范要求,確定片區功能定位與發展方向。
各級人民政府實施城鎮化建設,布局產業發展和生態安全項目,應當按照主體功能定位進行。
第十一條 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應當包括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生態產業、生態文化、基礎設施、民生改善和政府責任等指標,與公眾滿意度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需要、實施進度相適應。
第十二條 制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應當突出下列內容:
(一)經濟社會發展約束性指標;
(二)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環境質量改善、水源地保護;
(三)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空氣質量改善;
(四)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耕地、林地、綠地和濕地的保護、建設和利用;
(五)噪聲污染防治以及聲環境質量改善;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綜合利用與處置;
(七)水利、交通、市政等基礎設施以及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八)重大生態修復工程以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九)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碳排放強度下降指標;
(十)公眾反映強烈的其他生態環境問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產業體系建設目標,實施國家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鼓勵發展生態工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生態農業、現代服務業、生態旅游業和節能環保產業,推進發展循環經濟、實施清潔生產和傳統產業升級改造。
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將低碳、節能、節水、節地、節材、新能源、綠色建筑、資源綜合利用、主要污染物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并且按照國家規定落實或者督促落實財政性資金支持、選址供地、政府采購和信貸支持等優惠、扶持措施。
第十四條 開發區、產業園區應當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要求統籌規劃、改造升級,加強環境和設施配套,建設循環經濟基地,推動產業集群發展。
第十五條 磷、鋁、煤等資源型產業,應當遵循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按照就地轉化、精深加工、延伸產業鏈的要求,推動煤電磷、煤電鋁、煤電鋼和煤電化一體化發展,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實現物質和能源的梯級利用,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提高三廢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不得引進不符合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生態功能區劃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生態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本區域內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計劃,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計劃完成限期淘汰。
第十八條 實施新農村建設和鄉村清潔工程,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推行生態循環種養、休閑觀光生態農業、大中型沼氣生態循環和村寨污水凈化處理等模式,防治農村生活污染、工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加強農田水利設施、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與管理,保護農村自然生態,建設現代生態農業產業體系。
推進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一體化,鼓勵和推廣社區支持農戶的綠色紐帶模式,建設生態鄉村,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實現城鄉統籌、深度融合、互信互惠、共同發展。
第十九條 加強以河湖水系、環城林帶為重點的水源、林地、綠地、濕地等資源保護和建設,擴大森林、湖泊、濕地面積,提高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森林覆蓋率、城市綠地率和林木蓄積量,維護自然生態系統和自然景觀,鞏固城市生態屏障和長江、珠江上游生態屏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弘揚生態文化,實施城市精神塑造工程、城市形象傳播工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程,發展體現生態文化、地方特色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推進生態文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媒體、文化設施和文學藝術等途徑形式,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
第二十一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生態文明區域、單位、家庭以及示范教育基地等創建活動,組織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培訓和志愿服務,改善生產生活秩序和人居環境,提高生態文明素質,促進形成綠色消費、綠色出行等生態、環保、健康和文明的行為方式和生活習慣。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地方課程,學校應當設置生態文明教育校本課程并且保證相應課時,托幼機構應當安排生態文明教育活動,開展兒童、青少年的生態文明養成教育。
第二十二條 機關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建立綠色采購制度,優先采購和帶頭使用低碳、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以及再生產品,節約使用辦公用品,按照定額指標用能、用水。
餐飲、娛樂、賓館和交通運輸等服務性行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生態文明建設行為規范,維護城市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二)隨意傾倒垃圾、污水;
(三)亂涂、亂貼、亂畫;
(四)違章占道擺攤設點;
(五)損壞樹木花草、綠化設施;
(六)違法橫過道路;
(七)違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進行取土、挖砂和采石等活動:
(一)公路、鐵路干線等對外連接干道兩側和機場、車站周邊的可視范圍內;
(二)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環城林帶和公園內;
(三)湖泊、水庫周邊,河道沿岸。
上述區域內已經建成的取土場、采砂場、采石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關閉,并由生產經營者負責生態修復。因限期關閉給合法生產經營者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在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花溪水庫、松柏山水庫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以及準保護區距湖面最高水位線500米以內,其他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除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禁止新建小規模畜禽養殖場,禁止圍湖造田、圍湖養殖以及其他縮小湖泊、水庫庫容的行為。
在前款規定區域內,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存在的小規模畜禽養殖場,應當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并且進行有效治理,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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