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
總則
【頒布單位】 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公告[2010]第1號
【頒布時間】2010-01-14
【生效時間】 2010-03-01
【時效性】 有效
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
(公告[2010]第1號)
(2009年10月16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2010年1月8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批準 2010年1月14日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0]第1號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以尊重和維護自然為前提,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和消費模式的經濟社會發展形態。
第三條 本市以建設生態觀念濃厚、生態環境良好、生態產業發達、文化特色鮮明、市民和諧幸福、政府廉潔高效的生態文明城市為發展目標。
第四條 實施生態文明建設,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創新機制、政府推動、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實施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施生態文明城市總體規劃、生態功能區劃;
(二)制定、實施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
(三)制定、實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政策措施;
(四)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實施績效考核;
(五)建立生態文明建設協調推進機制。
縣、鄉級人民政府領導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負責實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都有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權利和義務,依法承擔違反生態文明建設行為規范的法律責任,有權檢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為實現公眾的生態文明建設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供有效保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貴陽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規定2013-11-20
- ·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2013-05-21
- ·貴州著力打造重點發展平臺 大力推進“5個100工程”2013-03-27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2013-03-27
- ·貴州省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辦法2012-07-20
- ·關于加大力度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2012-04-18
- ·關于加快貴州省旅游業發展的意見2012-04-18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