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
處罰條例
第二十二條 生態文明建設績效考核按年度進行,以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和公眾評價為主要依據,與考核對象類別、區域功能定位相適應,客觀、公正反映考核對象的工作實績,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單位及第一責任人的績效考核,實行主要生態環境保護指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
第二十三條 檢察機關、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環保公益組織為了環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責任主體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責任。
檢察機關、環保公益組織為了環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對涉及環境資源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履行有利于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審判、檢察機關辦理環境訴訟案件,應當適時向行政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司法、檢察建議,促進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改進工作。
鼓勵法律援助機構對環境訴訟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加強生態文明道德建設,弘揚生態文化,培育城市精神,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創建生態文明示范單位,提高公眾生態文明素質,倡導形成綠色消費、綠色出行等健康、環保、文明的行為方式和生活習慣。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定期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單位員工進行生態文明學習培訓;學校、托幼機構應當結合實施素質教育,設置符合受教育對象特點的生態文明教育課程,開展兒童、青少年的生態文明養成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生態文明建設行為規范,積極維護城市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廢物;
(二)隨意傾倒垃圾、污水;
(三)亂涂、亂貼、亂畫;
(四)違章占道擺攤設點;
(五)踐踏綠地、攀折花木;
(六)違法橫穿馬路、翻越交通隔離帶;
(七)違法修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定期聽取審議同級人民政府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報告,檢查督促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依法對生態文明建設活動及國家機關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責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及時調查處理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問題,并通報調查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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