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
法律法規
第四章 法律法規
物品清單應當經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可以由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見證或者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后,由執法機關代為臨時保管。當事人應當在強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逾期不領取的,執法機關應當發布招領公告,當事人應當在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領取,臨時保管費用和因逾期不領取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承擔,但是因執法機關的過錯造成損失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 城市和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屬于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一)部分拆除影響建筑物、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整體拆除影響相鄰建筑物、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認定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時,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案情重大、復雜的,還應當征求該違法建設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見。違法建設被認定不能拆除的,應當書面告知參與論證的行政管理部門和專家。
第二十五條 違法收入按照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確定,房屋價格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不能以房屋價格計算的,按照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確定。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設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建設工程造價按照違法建設查處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建設工程參考造價計算。建設工程參考造價標準應當定期調整并予以公布。市政工程造價按照施工合同或者施工結算書的工程造價計算。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建筑物、構筑物工程總造價,包括房屋裝修工程造價。
查處違法建設需要計算違法建設面積的計算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違法建設法律責任由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違法建設受讓人、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應當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鎮人民政府處理違法建設。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無法確定違法建設責任人的,應當通過在該建設工程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報刊、本部門網站發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責任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屆滿,仍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拒不接受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鎮人民政府依法將違法建設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處理在建的違法建設,應當自發現違法建設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經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處理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應當自發現違法建設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經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查控違法建設工作的績效考評,對下級人民政府不履行查控違法建設屬地管理職責或者組織查控違法建設不力的進行督辦督察。
對經督辦督察后未能及時組織整改,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其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除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外,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有線電視、電梯等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提供相關服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出具正式的設計施工圖紙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施工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從事監理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出售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出售預拌混凝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建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者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接到投訴、舉報后不受理、登記、處理,或者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情況和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接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機構告知的違法建設信息后,不依法進行處理,或者不將處理情況書面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機構反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責任地段內,不履行日常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設,情節嚴重,或者發現后不報告、不制止,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在建違法建設應當依法處理而不處理,情節嚴重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應當依法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不予沒收,或者以罰款代替拆除或者沒收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過程中不履行配合義務,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的辦案時限處理違法建設,情節嚴重的。
依照本條例負有協助查處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不支持、不配合,導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無法或者難以查處違法建設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違法建設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減輕或者免于處分。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國土房管、建設、工商、衛生、文化廣電、公安、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出租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查處違法建設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檔案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檔案資料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越權審批建設工程項目或者有其他違法審批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報告、勸阻和協助職責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建議依法罷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有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的職務。
第三十九條 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屬于行政監察對象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分建議。行政監察機關或者相關上級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后,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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