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前期計劃與推進
第三章 前期計劃
第十一條 各縣區、園區及各項目主管部門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前期辦提出申請列為市下年度的重大前期項目。
第十二條 申請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1、前期工作的主要內容和總體目標(包括項目研究需要調查了解的基本情況、項目分析研究的主要課題、項目研究需要回答的具體問題);
2、前期工作開展的必要性(包括前期工作項目所處行業發展狀況背景,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特定行業的影響等);
3、前期工作執行計劃(何時開展、完成哪項工作,前期工作起止時間、終期時間);
4、前期工作預期成果或項目產生的效益介紹;
5、前期工作經費的來源和使用計劃;
6、前期工作經費提出的標準和依據(如編制專項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收費標準等);
7、前期工作單位(落款蓋章)、前期工作負責人、聯系人及電話。
第十三條 市前期辦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進行綜合平衡,商有關部門并經優選后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劃草案,經市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下達。
第十四條 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計劃的項目即為市開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項目。
第十五條 根據執行情況,市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每年下半年對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劃進行一次微調。
第四章 前期推進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依照相關程序推進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
項目單位在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時,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開展項目有關前期工作:
(一)編制上報建設項目規劃方案,獲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完成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獲得國土部門審批文件;
(三)編制環評報告,獲得環保部門審批文件;
(四)編制水土保持文件,獲得水利部門審批文件;
(五)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獲得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文件;
(六)編制建設項目涉及的文物、安全、林地等專項報告,并分別獲得相關部門審批和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前期工作應當依照以下程序推進:
(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審批及節能評估審查手續;撫仙湖―星云湖生態建設與旅游改革發展綜合試驗區的項目應辦理入園準入審查手續;
(三)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等手續;
(五)編制和審批初步設計;
(六)施工圖設計和審查;
(七)項目招投標。
審批權限內的建設項目,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如項目提出單位因前期工作和爭取上級補助需要,可以先審批項目建議書。項目提出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提出的依據和可行性、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項目選址和用地面積、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落實情況等,以及資金籌集方案和資源配置方案。
第十八條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前期工作應當依照以下推進程序:
(一)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審批和節能評估審查等手續,撫仙湖―星云湖生態建設與旅游改革發展綜合試驗區的項目應辦理入園準入審查手續;
(三)編制和核準項目申請報告;
(四)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等手續;
(五)編制和審批初步設計;
(六)施工圖設計和審查;
(七)項目招投標。
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前期工作應當依照以下推進程序:
(一)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辦理節能評估審查手續;
(三)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四)規劃選址、用地、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審批,撫仙湖―星云湖生態建設與旅游改革發展綜合試驗區的項目應辦理入園準入審查手續;
(五)編制初步設計;
(六)審查施工圖。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項目審批機關如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后,項目審批機關應正式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重大建設項目庫管理,負責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審查。發展和改革部門、工信委對權限內的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備案;
1、節能評估審查。應在收到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后20個工作日內、收到節能評估報告表后10個工作日內形成節能評估審查意見,應在收到節能登記表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
2、項目核準。應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對于完成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審批和節能評估審查等審批前置手續的項目,應當在接件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審批服務,需轉報省級部門審批的,須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報。如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咨詢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二)規劃部門負責項目規劃選址和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服務等工作,對于滿足審批條件的項目,規劃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許可證批復;
(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項目用地的土地預審服務、土地征收報批等相關工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預審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預審報件;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項目環評審批服務等工作,環保部門應當在14個工作日內完成環評報告書批復(其中報告表為7個工作日,登記表為3個工作日);
(五)撫仙湖―星云湖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內對撫仙湖―星云湖生態建設與旅游改革發展綜合試驗區內的項目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六)水利部門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申請之日起20內,或者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審批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七)林業等涉及行政審批服務的部門,應當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工作時限,嚴格落實限時辦結;
(八)住建、交通、農業、林業、國資、房產、人防、消防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做好重大建設項目前期的相關推進、管理、監督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初設批復;
(九)財政部門參與審批概算并落實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應當在受理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資金承諾事宜。
第二十一條 已確定業主的項目由項目業主負責推進前期工作,暫時沒有確定項目業主的項目,根據項目性質由有關縣區、園區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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