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城市綠線規范
第十條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等綠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必須搞好綠化。其中主干道綠化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20%;次干道綠化帶面積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5%;
(二)城市江河兩岸、鐵路沿線兩側的防護綠化帶寬度每側不得小于30米;飲用水源地水體防護林帶寬度各不小于100米;
(三)高壓輸電線路走廊下安全隔離綠化帶寬度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建設。
第十二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的各種管線或設施,應根據有關技術標準與樹木保持一定距離,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三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期滿必須自行退出并恢復原貌。
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四條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并與建設工程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改建、擴建、新建的建設項目,必須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標準和要求建設綠地。不得占用綠地,損壞綠化及其設施,改變綠化用地性質。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必須如實告知消費者本居住區的綠地率、綠地面積。
第十七條居住區規劃配套建設的綠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變更土地用途的,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依法到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涉及調整容積率、增加規劃總建筑面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補交土地出讓金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九條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三)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四)損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五)以樹重建、就樹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墳;
(七)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條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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