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處罰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規定的施工行為。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未履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企業文明施工評價檔案。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未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施工現場設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燈光照明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確定的分工實施行政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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