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行為,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行業。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從事旅游經營和管理,進行旅游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草原風景區、森林公園以及文物保護、宗教場所管理等方面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發展旅游業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鼓勵、支持國內外的投資者、經營者投資開發旅游資源和經營旅游業。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開發旅游資源和經營旅游業的,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支持旅游教育事業的發展,培養旅游管理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旅游服務質量。
積極發展具有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項目,培養少數民族旅游管理專業人才。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把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旅游業的財政支持力度,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改善旅游環境,培育旅游市場,完善旅游服務體系。
第六條 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旅游業管理工作;州、市(地)、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管理工作。
發展計劃、國土資源、建設、外事、水利、環保、林業、畜牧、公安、工商、衛生、交通、文化、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游業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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