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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規劃條例

      2012-07-30 標簽:

             總則與發展規劃體系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公告第46號

      【頒布時間】 2012-01-05

      【生效時間】 2012-02-20

      【時效性】 有效

      (2012年1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規劃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12年1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發展規劃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提高發展規劃的科學性,加強發展規劃的管理,保障發展規劃的實施,發揮發展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和調控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發展規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一定時期、范圍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謀劃與總體部署。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發展和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發展規劃的協調和相關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依法批準的發展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依據,應當遵守和執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經濟社會活動,應當以發展規劃為指導。

      第二章發展規劃體系

      第七條發展規劃分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其他發展規劃的基本依據。規劃期一般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其他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包括以下內容:(一)上一規劃期的執行情況,下一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二)指導思想、發展戰略、發展目標及其指標體系;(三)主要任務、發展重點和相關政策;(四)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指標體系包括預期性指標和約束性指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主要預期性指標和約束性指標名稱應當一致,指標值相銜接。

      第九條主體功能區規劃是以不同區域的主體功能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等各類規劃在空間開發和布局的基本依據。規劃期一般為十年,可以展望到十五年以上。編制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應當以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為依據,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主體功能區規劃包括以下內容:(一)人口分布、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發展潛力的分析評價;(二)各類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范圍;(三)各個主體功能區的定位、發展方向、開發時序和管制原則;(四)保障措施及配套政策。

      第十條 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安排,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特定領域發展、審批或者核準重大項目建設、安排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下列領域可以編制專項規劃:(一)農業、林業、畜牧業、水利、工業、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應用、商貿流通等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二)土地、水、煤炭、礦產、石油、天然氣等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三)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應對氣候變化、低碳經濟、防災減災、應急能力建設;(四)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旅游、體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五)城鎮和新農村建設;(六)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七)法律、法規規定和自治區確定的其他領域。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原則上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保持一致。按照國家、自治區要求編制的特殊領域專項規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期。

      第十一條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是區域內各行政區編制各類規劃的依據。規劃期一般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下列地區可以編制區域規劃:(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開發區域或者保護區域;(二)對區域發展總體戰略或者布局有重要影響的地區;(三)經濟和社會發展聯系緊密的城鎮密集地區;(四)以中心城市為依托的經濟圈、經濟帶;(五)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地區。

      第十二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所作出的年度安排,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年度中需要付諸實施的具體工作計劃。計劃期為一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包括以下內容:(一)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劃目標;(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三)與本年度計劃相配套的專項計劃;(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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