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
法律責任與附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旅游飯店未經星級評定而冒充星級飯店或者以高于已評定的星級等級招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對經復核達不到星級標準的旅游飯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責令限期達標,逾期仍不能達到標準的,降低或取消星級。
第三十一條 旅游從業人員向旅游者索要小費、在旅游服務活動中收受回扣、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的住宿、餐飲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導游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關聯法規: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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