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
總則與保護開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游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行為,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旅游活動、旅游開發建設、從事旅游經營和旅游業管理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并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條件的,都應當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旅游業的投入,設立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旅游接待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旅游業的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管理和相關公共服務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旅游主管部門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資源的保護與開發
第六條 加大對旅游資源的保護力度,開發旅游資源必須按照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嚴格保護、突出特色、科學管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七條 旅游資源開發和旅游設施建設必須符合自治區整體規劃、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國土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水資源和水域利用總體規劃、文物保護及其規劃的要求,并做好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景點項目,應當在自治區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旅游資源開發規劃指導下,由經過資質認定的旅游規劃單位編制旅游景區、景點開發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景區、景點規劃經專家論證、評審并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申請立項。
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立項申請時,應當依據規劃評審意見和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并做到合理布局,避免重復建設,建設規模和風格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未經規劃論證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旅游資源,不得在已開發的旅游景區和已經規劃尚未開發利用的旅游資源地域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
禁止在旅游景區和其他已經評估認定尚未開發的旅游資源地域內采石、開礦、挖沙、砍伐林木等破壞環境、文物或者自然資源的行為。
第十條 旅游景區、景點應當根據接待需要,按照規定標準,設置停車場、公廁、環衛、通訊和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
旅游景區、景點的配套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不得影響景區景容。
第十一條 在旅游景區、景點內及其周圍,不得擅自擺攤,不得圈地、占點,妨礙旅游者觀光、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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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運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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