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保護管理
【頒布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03-23
【生效時間】 2012-06-01
【時效性】 有效
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2000年8月30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1年3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3年8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批準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2011年11月16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修訂)
第一條為保護南寧市城市歷史傳統街區風貌,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歷史傳統街區是指具有一定保護價值、風貌特色和歷史遺跡、延續城市歷史的街區。
本條例確定保護范圍:朝陽路以西、民族大道西段以北、當陽街以東、新華街以南圍合區域和解放路沿街區域,其中興寧路、民生路為重點保護區。
第三條凡在歷史傳統街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歷史傳統街區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歷史傳統街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由南寧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土地、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歷史傳統街區在保持原有文化風貌的前提下,應當逐步改善生活居住和交通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配套建設;注意調整居住人口密度和用地功能,逐步調整遷移街區內與街區環境不協調的單位。
第六條興寧路、民生路作為騎樓風格的特色街區,其沿街建筑保護和改造應當遵循內部變外部不變、后面變前面不變、地下變地上(騎樓下)不變的原則,嚴格保護騎樓建筑傳統立面風格和街區風貌。
第七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和重點保護區改造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組織制定相關的保護規劃技術規定。
第八條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的設計工作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歷史傳統街區沿街建筑的改造修繕,應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
第九條歷史傳統街區的勘察、規劃設計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計劃。重點保護區的建筑修繕、維護等費用,本級財政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歷史傳統街區內,總體拆建比不宜超過1∶1.5。應當保留質量較好、特色鮮明的建筑。
第十一條保留建筑的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建筑現狀及使用性質,或者從事有損保留建筑安全的活動。
建筑現狀和使用性質與原建筑的設計性質不一致并影響到保留建筑安全的,產權主管部門或產權人應當調整或限制使用。
保留建筑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對保留建筑及其環境定期進行修繕,保持建筑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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